甘肃,男子凌晨与2名同伙盗窃电缆后,男子驾车返回,2名同伙步行返回。没想到,男子

沙僧说事 2025-02-23 14:51:55

甘肃,男子凌晨与2名同伙盗窃电缆后,男子驾车返回,2名同伙步行返回。没想到,男子在路上刚好被执行任务的民警抓获。经过身份核实,再结合报案人的供述,公安机关认为2名同伙有重大嫌疑。为查明事实,公安机关持传唤证来到男子住所,表明身份后要求对方将门打开。岂料,其中一名同伙担心被抓,竟然从4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的父母认为,是因为民警的突然闯入导致其精神紧张跳楼,遂提起再审。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田某与李某、王某是建筑队的工友,三个人经常一起配合偷电缆。

4年前11月7日凌晨4时许,田某等三人偷盗电缆后,由田某驾驶车辆离开,而李某与王某则步行返回宿舍。

没想到,田某正行驶在路上时,刚好被执行任务的民警抓获。田某随即被民警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将所盗电缆作为物证进行保存。

结合对田某的询问,以及此前丢失电缆的报案,公安机关认定李某与王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上午7时许,公安机关带着传唤证,来到李某、王某所在的宿舍敲门。李某要求王某不要开门。可是等公安机关准备强行破门之前,李某竟从4楼跳下去了。

民警听到动静后,立刻用传呼机呼叫最近的医院进行支援。

遗憾的是,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意见分析其死亡原因为高坠致头部、躯干及四肢等全身多发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事后,李某的父母对此事无法释怀,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公安机关未按照规定办理传唤手续、未佩戴执法记录仪闯入李某宿舍,致其从睡梦中惊醒跳窗坠楼。李某的死亡,与公安机关强行破门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觉察到李某的异常后,公安机关依旧采取强行破门的方式。且在李某跳楼之后,并没有考虑到医院是否具备抢救的能力,故自身存在严重过错。

法院该怎么判?

法院认为,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合法性的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该派出所具有在辖区范围内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定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法院审理时查明,公安机关在获悉田某与李某存在结伙盗窃的线索后,依法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另查明,面对公安机关的传唤,李某不仅拒绝开门,甚至以跳楼逃跑的方式逃避责任,这才导致李某死亡。故李某的死亡与工作人员的传唤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一审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求。李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家属再次提起再审请求,再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等明显不合理情形的,也应当予以纠正。

法院再审认为,一、二审法院围绕公安局对李某实施治安传唤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了全面审查,未发现存在影响被诉行政行为的重大合理性问题。

因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合理性问题。故再审申请人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遂驳回李某家属的再审申请。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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