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下班后,准备回老家过年,结果开车在高速上的时候被追尾,男子不幸身亡,警方认定男子无责任,于是,男子家属提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随即认定为工伤,可是公司却不干了,公司认为男子是回老家过年,不是上下班途中,于是提起了上诉。
老杨老家在江苏,平时工作在浙江,因为公司给安排了宿舍,所以,老杨平时一直都是住在宿舍中。
事发当天中午,公司下班后就放年假了,老杨于是到宿舍收拾好东西,就和工友一起开上了车回老家。
然而,刚上高速不到一个小时,老杨乘坐的车子就被后方一辆车子给追尾后,又撞上了前方的大货车,导致了老杨不幸身亡。
事发后,警方认定老杨无责任,于是,老杨家属提起了工伤认定,要求确认老杨是工伤。
从法律角度来看,工伤认定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切身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一般来说,“上下班途中”传统意义上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老杨平时住在公司宿舍,宿舍就相当于他工作期间的临时住所。年假开始,他从宿舍出发回老家,从本质上讲,是结束工作状态后返回真正的家,这一过程可以看作是“下班”的延伸。
虽然是回家过年,但年假也是工作周期中的一部分,老杨在年假开始的第一时间回家,符合合理时间的范畴。
而且,他选择的路线是从宿舍到老家最常规、最合理的路线,并非绕道或从事与回家无关的活动。所以,从宿舍到老家这段路程,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
最终,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均认定老杨的路线是合理的,也认定了其行为属于工伤。
而由于认定为工伤,接下来就是赔偿问题。工伤赔偿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是对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费用的一种补偿,用于料理后事。
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是对因工死亡职工家庭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数额相对较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帮助家属度过难关。
当然,由于老杨无责任,那么在交通事故一案中,也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当然,责任方不仅面临赔偿,也要面临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年关将近,大家也都在从工作岗位上奔赴家乡过年,路上也一定要注意安全。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