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一学生因交错作业本被老师批评了几句,一直哭泣了几个小时,老师多次劝说无

沙僧说事 2025-02-23 14:51:42

贵州遵义,一学生因交错作业本被老师批评了几句,一直哭泣了几个小时,老师多次劝说无果后,气得用教鞭打了学生,学生果然停止哭泣乖乖去上课了。下午家长来接学生时,发现其身上有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于是报了警。老师因此被拘留了15日,罚款500元。但老师不服,他提起诉讼称就轻轻打了学生几下,属于教育惩戒范畴。法院给出了不同看法。

(来源: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学生小赵是一名6年级学生,事发当天上午,老师韩某让同学们把昨晚的作业交一下,结果小赵交错了作业本,被韩某批评了几句。万万没想到,小赵竟在紧张下开始哭了起来。

韩某见状立即去安慰小赵,还试图用好话来哄小赵,希望他能情绪稳定下来,可是怎么劝都没用。

为了不影响其他同学正常上课,韩某就让小赵去走廊冷静下,可谁也没想到,小赵竟然走廊路从上课哭到了下课。之后连课间操都没去,仍在哭泣。

韩某见小赵哭得实在伤心,但又觉得仅因为交错作业本不至于哭成这样,于是将其叫回教室进行安抚,但小赵仍哭泣不止。

韩某也有点急了,于是拿自己的塑料教鞭打了小赵一顿,没想到效果不是一般的好,小赵立刻不哭了。之后,小赵也是正常上课,没有任何异样。

下午放学时,母亲来接小赵放学,小赵告诉母亲今天被韩老师打了,身上很疼。母亲立即检查了小赵的身体,发现果然有伤痕,于是向学校投诉了韩某,要求学校对韩某除名,将其调离教育系统。

学校得知此事后,严肃批评了韩某,并向小赵及其家长道了歉,但学校并未开除韩某,这让小赵的家长十分不满,于是报了警。

警方介入后对小赵的伤情做了鉴定,其中左胸及左大腿有软组织挫伤,面部的严重些,达到了轻微伤的程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认为,韩某对小赵的惩戒措施过重,超出的惩戒的范畴,故对韩某作出了顶格处罚,处治安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此韩某不服,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教育惩戒范畴,并非故意殴打学生,但是韩某申请复议失败了。

之后,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

韩某的代理人认为:

韩某在教学过程中一直秉持着严谨负责任的态度,对学生也充满了关爱。

但是事发当天,小赵不停哭泣,无论如何劝说都没用,这不仅影响了课堂秩序,还导致韩某的情绪失控。

韩某虽然对小赵做出了不当行为,但她的主观目的并非要伤害小赵,只是履行基本的教育职责。

公安机关以韩某故意伤害小赵为由,对其采取了顶格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这里不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应该交由《教师法》来处理。

可公安机关辩称:

首先,韩某将小赵打成轻微伤,其主张这是教育惩戒,但这显然已经超出了教育惩戒的范畴。

其次,小赵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

因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韩某予以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法院的意见是:

1、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2条规定,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由此可见,韩某作为学校的老师,其有法定的义务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

至于具体的惩戒措施,该规则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点名通报批评;(2)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3)适当增加学习任务或者为班级做点劳动服务;(4)一堂课时间的罚站等。

不过,教师不得实施用击打、刺扎、辱骂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

本案中,韩某用塑料教鞭击打小赵的身体,且致其轻微伤,该行为已经超出了教育惩戒的范畴,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

2、韩某对小赵实施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制止小赵不停哭泣,使其不要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因此,韩某的真正目的并非是为了伤害而殴打小赵,小赵自己有错在先,韩某只是想惩戒一番。

既然如此,可以确定韩某当时是在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责。

由此可见,韩某对小赵的惩戒行为虽然不当,但该行为并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

而应由《教师法》予以调整。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经教育后仍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最终,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行使了超出其管辖范畴的手段行为,且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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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2xxx14

用户12xxx14

1
2025-02-23 23:13

现在的学生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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