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贪便宜,以200万低于市场价格,在一女子手里买了一套拆迁房。随后,女子

上瓦州杭 2025-01-22 17:34:27

上海,男子贪便宜,以200万低于市场价格,在一女子手里买了一套拆迁房。随后,女子以各种理由搪塞,迟迟不肯交房。男子催的紧,女子不得不道出实情,原来,她在外面债台债台高筑,房子早已抵押给别人了。男子肠子都悔青了,只能及时止损,与女子谈妥赔偿协议。岂料,女子又跑路了。无奈之下,男子报了警。警方调查发现,女子先后与7名被害人先后签订了9份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购房款1195万元。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

2023年的6月,黄先生做生意没少赚钱,攒下了一笔积蓄。

想着生意上也不需要这笔钱周转,放着也是放着,不如买套房子。

黄先生的前员工在得知黄先生有买房意愿后,向他介绍殷某,他听说殷某手里有一套动迁房急于出售,由于产证尚未办妥,价格相对市场要优惠不少,他把这个小道消息透露给黄先生。

黄先生一听,特别感兴趣,觉得这是个难得的机会,便赶紧让前员工与殷某取得了联系,并见了面。

黄先生顺利与殷某取得了联系,并看过了房子,他对房子很满意。

于是,黄先生主动就向殷某询问价格。

殷某表现得十分热情,她解释说,由于房子内还有租客,所以交房时间需要等到2024年的2月21日。

黄先生表示,只要价格合理,晚些交房也没关系。

最后,殷某表示,见黄先生也是爽快人,愿意给其优惠,直接给出200万元的价格。

黄先生对这个价格满意,与市场价格比,他着实是捡了大便宜的。

黄先生当即同意购买此房,随后,黄先生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分两次向殷某汇去了共计200万元的购房款。

然而,好运似乎并没有就此止步。

同年10月,殷某又主动联系到了黄先生,声称她的侄子也有一套动迁房急于出手,价格同样诱人。

黄先生有些心动,便跟着殷某去看了房,看过房后,黄先生依旧很满意。

由于之前的交易进行得也算顺利,黄先生便没有多想,很快就与“侄子”网签了合同,并支付了50万元的定金,约定在2023年的12月31日交房并支付剩余的尾款。

黄先生买下两套房子后,非常高兴,没想到居然能两次捡到大便宜,这天大的好事落到了自己身上,做梦都能笑醒。

然而,天上掉馅饼不是阴谋就是陷阱。

2023年年底至2024年年初,黄先生多次催促殷某按时交房,可是殷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黄先生终于坐不住了,警告殷某再不交房,就报警。

殷某这才道出实情,原来,殷某在外面债台高筑,这2套房早已经抵押给债主了。

殷某还说,之前和黄先生签合同的侄子也是她找谭某假扮的。

黄先生一听,如晴天霹雳,真是贪便宜吃大亏,肠子都悔青了,但哪有卖后悔药的地方啊。

只能及时止损,黄先生要求殷某按照合同赔偿损失,两人暂时和谈妥了赔偿金额。

万万想不到,没过多久殷某就跑路了,打电话也不接、微信也不用回,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消失不见了。

2004年,黄先生无奈之下,只能向警方报案。

警方在深入调查后发现,殷某的所作所为令人震惊。

原来,她不仅隐瞒了安置房已经出售的事实,还伙同他人以售卖拆迁安置房为幌子,与7名受害者签订了多达9份的房屋买卖合同,从中骗取了高达1195万元的购房款。

《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殷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终,法院判决:判处殷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谭某假扮“侄子”也参与其中,根据作用不同,主观恶性大小,量刑情节等给予不同的处罚。

谭某被判处与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另外,参与这起诈骗案的其他人员均已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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