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一男子午后到按摩店按摩,结束后,男子就躺在木桶池里休息,等凌晨时分,一女技师发现男子疑似状态不对劲,于是就报了警,结果男子已经不幸离世,事发后,男子家属认为按摩店有责任,于是将其告上法院索赔40余万元。
男子老唐57岁了,平时就喜欢泡澡和按摩,事发当天中午,老唐吃过午饭后,就来到了一个按摩店泡澡按摩。
支付了费用后,就被安排到506房间,由于和女技师熟悉,于是就径直联系了张某,要求张某上来为自己服务,于是,女技师张某便来到房间,为其服务了50分钟左右。
此时,老唐称自己现在很累,要休息一下,于是,女技师便退出了房间。
等到凌晨的时候,因为店里又来了其他客人,同样安排在了506房间,可是因为老唐在房间里,所以技师就让清洁阿姨到房间里看一下,结果却看到老唐不省人事的躺在木桶里,随即就立即报了警。
民警来到现场调查后确认,此案排除了刑事案件,老唐疑似为猝死,事发后,按摩店和老唐家人协商,支付了2.3万元的补偿金,双方随即签订了补偿协议,可是,在拿到补偿后,老唐家人认为按摩店存在过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将按摩店告上了法院,要求按摩店承担30%的责任,赔偿42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按摩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唐在结束服务后要求技师离开,等到发现老唐不对劲后就立即报了警并拨打了120,显然是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老唐是猝死,家属和按摩店对此都没有异议,双方之前也签订了补偿协议,现在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实其符合可撤销情形,因此,判决驳回了老唐家属的诉求。
事发后,老唐家属不服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按摩店的设施不符合规定,在消费期间,长达8个小时没有人巡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管理的意见》的第四条第二款:4.场所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贵宾房),按摩间内不得设桑拿间、卫生间、浴室等形式的房中房,5.按摩间须保持一定的亮度,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所以,因为按摩店设施不符合标准,加上没有人技师巡查,导致了老唐没有及时获得救助而死亡,所以,按摩店存在过失。
二审法院认为,按摩店提供按摩、桑拿服务的经营场所,因此,消费者在消费时会涉及一定的个人隐私,即使是工作人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亦不宜擅自进入提供服务。
加上老唐之前患有高血压的病史,所以,老唐的死亡并非系一个持续的过程中,据此,唐某的死亡与按摩店的服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老唐家属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由于一审和二审诉讼费均为8000余元,因此,1.6万余元的诉讼费,最终也都是老唐家属来承担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