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得知男室友,要带女朋友回家后,特意去酒店开房,给二人创造环境,可不料

上瓦州杭 2025-01-22 17:33:41

陕西,一男子得知男室友,要带女朋友回家后,特意去酒店开房,给二人创造环境,可不料第二天返回家时,意外看到女子光着身子躺在床上…

(来源:裁判文书网,文中名字为化名)

李平是一名普通的打工族,为了节省开支,他选择和男同事周星在外合租。

二人合租的房间一共有两间卧室,卧室门对门,且相邻在一起,老旧的木门,让房间除了物理上有隔开的效果后,隔音效果特别的差。

平日里,二人倒也都不在意,但有亲戚朋友来做客的时候,就显得尤为不便,特别是异性朋友来的时候,难免放不开。

李平单身一个,没有这样的烦恼,周星则大不一样了,他交往了个女朋友王婷,一直想着带女朋友回来。

当天晚上,恰巧是王婷的生日,周星在外宴请同事朋友外,众人一起饮酒至深夜才各自离去。

李平回想起周星下午说的话,直接自觉的打了个招呼以后,就在附近的酒店登记了一间房,一直睡到了第二天早上。

按照李平的说法,他一早上醒来之后,想着周星和他都有班上,就直接火急火燎的返回家中,推开周星的房门,想要叫周星起来,结果推开门后发现,王婷光着身子躺在床上,全部暴露在了李平的目光之下。

原来当天周星和王婷起床后,周星外出买早点,王婷则一人在家中等待,可没想到在这个时间段,李平意外返回家中。

看到一个陌生男子紧盯着自己,王婷一瞬间慌了神,她虽然知道周星有合租伙伴,也在昨天晚上见过李平一面,但KTV昏暗的灯光,加之陌生人较多,也让她没有留下任何印象…

总而言之就是,王婷打电话报警求助,警方到来以后,经过对三人的调查了解,认定本案属于意外事件,李平不是故意偷窥,所以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周星认为李平不是这样的人,也劝王婷大度一点,他过段时间就立刻搬出去,但此事在王婷心理已经挥之不去,她经常性的与周星就此事大吵特吵,甚至怀疑周星给不了她一个像样的未来,所以毅然决然的选择了分手。

分手后,王婷不想白白受欺负,直接一纸诉状将李平告上法院,要求李平支付医药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王婷既然起诉到了法院,那不仅要表明自己的主张,还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王婷认为,按照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虽然按照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李平没有故意的偷窥行为,但不能直接推定李平在此次事件中,就不存在任何的过错。

相反,李平在明知王婷入住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敲门的行为,直接就推门而进,存在想要浑水摸鱼的想法,再不济也存在明显的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认定李平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李平自然要承担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王婷的起诉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民事侵权讲究的就是过错原则,而这个过错,则要根据大众一般人的认知来判断。

从当时的时间节点来判断,李平作为成年人,是能够预料到王婷还没有离开的,可是却没有尽到一丝的审慎注意义务,自然违背了大众一般人对此事的认知,存在过失。

所以李平的行为构成隐私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事诉讼讲究的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能从中有获利行为,即王婷索要2000元的医疗费,那就要提供相应的医疗票据。

这一方面,虽然王婷提出了在医院的支付记录,且时间相近,但却未能证实其去医院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所以法庭在审查证据以后,没有采纳王婷2000元的诉求。

至于另外的精神损失费,则必须要求王婷证明其精神遭受到了严重侵害,这一方面,如果没有明确的治疗记录,则很难证明,但需要注意,按照日常的常理判断,一个正常的女性,遇到如此事情,精神肯定会受到损害的。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判决李平赔偿王婷3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最后,一起很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此事告诉我们,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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