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和女友谈婚论嫁,两人看中了一套137万的婚房,男子父母支付了42万元首

上瓦州杭 2025-01-17 22:09:20

江苏,男子和女友谈婚论嫁,两人看中了一套137万的婚房,男子父母支付了42万元首付款,将房子登记在小两口名下。可5年后,男子和妻子离婚,女子认为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自己的一半,可男方却认为42万首付款是自己父母出的,房子应该给自己。双方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决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去男方父母婚前支付的10万外,其他应当均分。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有了不同看法。

曹俊怎么都没有料到,自己和妻子秦娟多年的感情,竟然会走到离 婚这一步,甚至两人还会为了一套房子对簿公堂。

回想起2017年4月,两人婚期将近,秦娟一家却提出两人先买房,再结婚。

曹俊跟父母商议后,觉得秦娟一家提出的要求也算合理,一家人陪着秦娟四处看房。

当时他们看中了一套总价137万的新房,但是首付款需要42万余元。

那时他们小两口囊中羞涩,根本拿不出这笔钱,曹俊的父母满心欢喜地为儿子的婚事添砖加瓦,他们二话没说,先支付了10万的首付款作为定金,把房子确认了下来。

房子定下来后,曹俊和秦娟按照之前的约定,先去办理了结婚登记。

随后两人以夫妻的名义去售楼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子登记在他们小两口的名下。

剩余的32万元首付款,依旧是由曹俊的父母支付的。

曹家父母无条件的信任着儿子儿媳,只盼着小两口好好过日子,他们就知足了。

曹俊更是想着自己跟秦娟是要相守终身的,房子理应登记在两人名下。

婚后两人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努力还贷,携手共进,日子也算过得充实,可生活的琐碎让两人渐渐失去了原本的初心,两人经常因为小事争吵,矛盾也越来越多。

一次次争吵过后,两人的感情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2022年2月,两人决定离 婚,好聚好散。

可没成想,两人再一次因为房产的归属问题争吵不休。

当初购置的那套婚房,已经升值到了200多万元。

秦娟认为这套房子的房产证写着两人的名字,这套房子属于自己和曹俊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理应分得一半。

可曹俊却说这套房子的首付款是自己父母出的,秦娟对房产没有什么贡献,这套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秦娟认为这套房产登记在他们夫妻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分得一半。

《民法典》第1062条第4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秦娟认为两人结婚时,曹俊的父母确实替他们小两口支付了42万首付款,当时曹俊父母并未明确说明,这42万元首付款只赠与给曹俊一人,因此可以视作对小两口的共同赠与。

并且房子是在两人登记结婚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上写着自己和曹俊2个人的名字,这套房子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要求分走一半,属正常诉求。

2、曹俊却认为房子虽然登记在自己和秦娟的名下,但是自己父母支付了42万首付款,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秦娟只应当分得婚后还贷部分的相应份额。

曹俊称这套房子总价137万余元,自己家支付了42万首付款,目前还剩下80万房贷没有还清,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为15万余元,秦娟只能拿走还贷的一半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

3、法院的判决。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存续期间,父母替子女购买的房子,可以约定房屋归谁所有,如没有明确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屋为曹俊和秦娟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婚前支付的10万元属于曹俊的婚前个人财产外,其他部分双方应当均分。

曹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有了不同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房屋登记在秦娟和曹俊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应当考虑夫妻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婚姻期间的还贷情况、房屋的出资比例、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

二审法院考虑到男方的出资情况,在分配比例方面,略微照顾了男方。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曹俊所有,曹俊折价补偿秦娟60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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