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女教师将钥匙放在了桌子上,谁知却被男同事看到后直接拿走,男同事随即来到女同事租住处安放了一个摄像头,等女同事下班回家后当即就发现了这个摄像头并报了警,事发后,男同事被处以了3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可是,女教师又将男同事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1万元。
女子管某和男子谭某都在一所学校做老师,一天,谭某偶然间看到管某放在办公桌上的房屋钥匙,于是,谭某趁人不备,偷偷将钥匙揣进了自己的口袋。随后,在管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谭某拿着这把钥匙,擅自潜入管某的住所,在管某的房间里,谭某安装了一个微型摄像头。
当天下午,结束了一天教学工作的管某回到家中,她很快就发现了隐藏在角落里的摄像头。随即,她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报警。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是谭某所为,于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谭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谭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该条款明确指出,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在这起案件中,谭某的行为符合侵犯他人隐私的构成要件,其未经管某同意,私自进入其住所安装摄像头,已对管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了侵害,所以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然而,这起事件给管某带来的影响却远远没有随着谭某受到行政处罚而结束。管某因不堪心理上的巨大压力,无奈之下向学校辞去了工作,回到了原籍。
在这段时间里,管某承受着巨大的精神折磨,甚至为此前往医院就医。于是,管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这起事件给自己造成的相应损失。
在法庭上,谭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也同意向管某道歉,并当场拿出了自己亲笔书写的致歉信。然而,对于管某提出的赔偿请求,谭某却表示异议。她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并没有对管某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因此不同意赔偿管某主张的所有损失。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谭某的行为毫无疑问侵害了管某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谭某私自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明显属于刺探他人隐私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管某因谭某的行为遭受了心理创伤并就医,这足以证明其精神受到了损害,管某有权要求谭某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以及因就医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谭某的行为属于侵犯了管某的隐私权,因此,法院判决谭某赔偿管某损失5000元。
实际上,对谭某的处罚还是轻了,由于谭某潜入他人住宅安装摄像头,该行为不仅仅是一个偷窥行为,更是一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因此,如果情节严重,谭某的行为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最后,在这起案件中,虽然谭某的行为最终未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它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工作中,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一时的冲动或错误念头而触犯法律红线。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