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李明和宋某、蔡某某等7位好友相约火锅店,仅2人滴酒未沾,其余6人共饮2瓶白酒。李明几杯下肚后略显醉意,躺到包厢的拼接椅子上休息时李明突感不适,众人急忙将他送去救治,最终抢救无效离世。李明的女儿李女士悲愤交加,将其他7人告上法庭,索赔172871元。调查确认李明非正常死亡,且曾有过心脏手术史,7人不承担责任。
(来源:红星新闻)
中年男子李明,性格很豪爽,当晚约上了7位平日里交情颇深的好友,打算来一场热闹的火锅聚会。
火锅店里,热气腾腾,人声鼎沸。李明和朋友们围坐在一张大桌旁,桌上摆满了各式各样的涮菜和酒水。
大家边吃边聊,气氛异常热烈。李明更是兴致高昂,频频举杯与好友们干杯。
然而,在这欢乐的氛围中,却隐藏着不为人知的隐患。李明曾经做过心脏手术,身体并不适合大量饮酒。
但在这个快乐的夜晚,他似乎已经忘记了这一点,只顾着与朋友们畅饮。
酒意渐渐涌上心头,李明感到有些头晕目眩,便躺到了包厢里的拼接椅子上休息。
朋友们见状,都劝他少喝点,但他只是笑笑,说没关系。
饭后,当大家准备离开时,李明却突然感到一阵剧烈的不适。
他捂着胸口,脸色苍白,豆大的汗珠从额头上滚落。宋某、蔡某某等人见状,立刻将他送去救治。
然而,尽管经过全力抢救,李明还是因抢救无效离世。李明的女儿李女士在得知父亲离世的消息后,悲痛欲绝。
李女士认为,是那些与父亲一起饮酒的朋友们的疏忽和不负责任,导致了父亲的离世。
于是,她将其他7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2871元。
李女士认为,他们明知父亲有心脏病史,还与他大量饮酒,导致他身体不适并最终离世。这是对他们的极大不负责任和漠视生命的行为。
而被告方的7位朋友,感到十分委屈。他们表示,当天大家只是聚在一起吃个饭、喝个酒,并没有强迫李明喝酒。
而且,在李明感到不适后,他们也立刻将他送去及时救治了。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一、关于共同饮酒的责任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有心脏病史,却仍然选择大量饮酒,这是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极大忽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其他7位朋友虽然与李明一起饮酒,但并没有强迫他喝酒或明知他身体不适而继续劝酒的行为。
在李明感到不适后,朋友们也立刻采取了救助措施,将他送往医院。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他7位朋友并没有对李明的死亡承担直接责任的法律依据。
他们虽然与李明一起饮酒,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二、关于赔偿责任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李女士要求其他7位朋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2871元。
然而,如前所述,其他7位朋友并没有对李明的死亡承担直接责任的法律依据。
因此,他们不需要承担李女士所要求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被告方的自愿赔偿:
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被告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方自愿赔偿,这是他们的权利。
被告宋某、蔡某某当庭提出,看在朋友一场的份上,愿意赔偿10000元。这是他们出于友情考虑而做出的决定。
法院对此表示尊重,并要求双方私下协商处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败诉,其他7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宋某、蔡某某当庭提出愿意赔偿10000元,法院要求双方私下协商处理。
有人认为,李明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负责。他明知自己有心脏病史,还大量饮酒,这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因此,其他朋友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法律上其他朋友没有责任,但从人情世故的角度来看,他们应该给予王女士一定的经济援助,以表达对她的同情和支持。(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