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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律师:缴纳了工伤保险,受伤后是否理应获得双重赔偿?

“缴纳了工伤保险,自己也买了意外险,受伤后是否理应获得双重赔偿?”许多打工人都曾怀揣这样的期待,却在理赔时发现,保险公司

“缴纳了工伤保险,自己也买了意外险,受伤后是否理应获得双重赔偿?”许多打工人都曾怀揣这样的期待,却在理赔时发现,保险公司往往以“工伤保险已赔,意外险不予重复”为由拒绝支付。

去年张先生在车间受伤,45万的医疗费工伤保险报销了一部分,而自己购买的20万意外险却被拒赔,是因为未弄清楚这两种保险的区别。

今天,我们通过张先生的真实事例,深入剖析“意外险与工伤保险能否同时赔付?”帮助大家在理赔路上避开陷阱,不再陷入“以为都能赔,最终却遭拒”的困境。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某日上午,张先生在工厂车间操作冲压设备时,机器突发状况,右手不慎卷入齿轮中,鲜血直流。同事立即停机,送他往附近医院救治,经诊断他右手食指骨折、肌腱断裂,仅手术费、住院费、康复治疗费等总计达四五万。

幸亏公司依规给张先生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通过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了2.8万元的医疗费,并且按规定发放了伤残津贴。

半年前,张先生因担心工作有风险,额外购置了一份保额20万的个人综合意外险,他原本觉得剩下的1.7万自付医疗费能由意外险报销,可是当他把病历、医疗费单据、工伤认定书整理好去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时,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你已通过工伤保险获取医疗费用补偿,按照损失补偿原则,意外险不再反复赔付。”

张先生既着急又疑惑,他说道:“工伤保险是公司交的,意外险是我自己掏钱买的,怎么就不能同时拿到赔偿?”

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要么说是“行业里一贯的规矩”,要么搬出“损失补偿的原则”来推脱,始终不肯松口,看着手里的拒赔通知书和自己垫付的1.7万元票据,张先生陷入维权困境,后来经工友介绍,他找到了我,想弄明白“这意外险到底能不能赔。”

何帆律师解读

接手张老先生的案子之后,我马上抓住了核心争议所在:意外险和工伤保险能不能一同理赔?保险公司所提到的“损失补偿原则”,到底适不适用个人意外险?

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就得先弄清楚“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的本质区别,这也是很多打工人被保险公司“弄迷糊”的关键之处,也是张先生陷入理赔困境的原因。

首先要清楚,工伤保险和意外险性质不一样,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企业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给劳动者提供基础保障,属于“法定责任”;意外险是个人自愿买的商业保险,用来补充自身面临的风险,属于“合同约定”,两者在资金来源、保障范围还有赔付原则等多个方面都有差别,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重复理赔”。

依据《保险法》第二条商业意外险的关键在于“按合同规定予以赔付”,只要符合“意外”之定义保险公司便需依照保额或者约定比例进行给钱,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从别的渠道获取补偿。

更关键的是,《保险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明明白白地指出:人身保险,包括意外险在内,是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而这一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比如车险等这类保险产品。

简单来讲,车险是花多少钱就赔付多少钱,不会让你从中获利;而意外险是用于保障意外风险的,即便工伤保险已经报销过了,意外险该赔付的金额一分都不会少。

曾经我在法院担任员额法官时,办理过数十起“工伤保险+意外险”的理赔纠纷案件,知晓保险公司惯用的“伎俩”:蓄意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赔付原则混淆,以“损失补偿”为托词。

可事实上,法院在这类案件中的态度十分明确:倘若意外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赔过就不赔”,这样保险公司就应当依照约定进行赔付。

在张先生的案件中,更为重要的是,意外险的合同条款。

我认真查看了他的保单,发现“意外医疗”部分仅写明“保额20万,赔付范围为意外引发的医疗费”,全然未提及“工伤保险已赔付部分不予赔偿”,也没有“只赔差额”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这类“限制理赔”条款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投保时,应采用加粗标红等显著方式提示,同时需明确告知投保人“工伤保险赔过不赔”的具体含义,未履行上述义务,则该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理由。

张先生回想起投保时,业务员便跟他讲“工作受伤能获赔”,从未提及过什么“工伤保险会对理赔产生影响”之类的事,保单当中也不存在相关提示。

这便表明,保险公司最初的拒赔理由是不合理的。

在为张先生维权期间,我们着重做了两件事:其一依据《保险法》的相应规定,对“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予以反驳;其二指出保单中不存在“工伤保险赔过就不赔”的约定并且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提示说明的义务。

最终,保险公司经核实后认可了赔付责任,将张先生自行承担的1.7万元医疗费用予以全额赔付,并依据伤残等级另行支付3万元伤残赔偿金,总计赔付金额4.7万元。

此案件给大家提个醒,碰到“工伤保险赔了意外险不赔”这类说法时,首先确认保单里有没有相关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跟说明义务。

只要这两点没做到,就有争取双赔的空间。

意外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同时开展理赔,人身意外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准则;要是保单没约定“工伤保险赔过就不赔”,而且保险公司没有进行提示说明,这样拒赔的理由就不成立,重点是区分两类保险的属性,留意条款约定以及提示义务。

类似案例

不过,并非所有“工伤保险+意外险”案件保险公司都会败诉,我之前在判决文书网看到一案例,其结果与张先生的案子大相径庭,这也能助大家更明确“条款约定”的重要性。

那起案件中,李先生在工地触电受伤,他购买的意外险合同中,“意外医疗”部分清楚地写着:“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若被保险人已通过工伤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公司仅负责赔付未获补偿的剩余部分。”该条款内容以加粗蓝色字体印制在合同条款首页,投保时保险公司还要求李先生在一份注明“已阅读并知悉差额赔付条款”的声明文件上签字,并且有书面材料可以证明这一点。

后来李先生的工伤保险报销了80%的医疗费,申请意外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只赔了剩下的20%,李先生不服,于是起诉。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清晰,且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做法。

同样是有工伤保险与意外险,为何结果差异如此之大?

关键之处在于“保单是否有清晰约定差额赔付”,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

张先生的案件属于“无约定、无提示”,李先生的案件是“有约定、有提示”,这也就意味着,法律既会维护投保人权益,不允许保险公司随便拒赔,也会尊重“清晰且已告知”的合同约定,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将规则提前讲明白。”

结语

对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是基本保障,意外险是额外的安心,将这两者相加,才能切实抵御工作中的意外风险。

不过在现实里,有一些保险公司故意混淆这两者的区别,拿“损失补偿原则”去糊弄人,致使本应获得的双份赔偿沦为“单份”乃至“零份”。

如果你也遭遇类似的状况,工伤保险报销后,意外险保险公司以“重复理赔”为借口不予赔付。面对保单中存在含糊不清的条款,不知如何去理解,甚至都不明确该收集哪些证据来反驳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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