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在一农场从事保洁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合同,但考虑到男子还有一个月就年满60周岁,出于对他的照顾,就让他多干了一个月,然后单方面通知男子不用再来上班。不成想,男子以未达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法院这样判! 2023年3月,58岁的孙某揣着攒了大半辈子的力气,踏进一家农场的大门,成为了一名保洁人员。 他干的是保洁活儿,每天天不亮就起来清扫园区的犄角旮旯,落叶、垃圾、游客丢下的杂物,他都收拾得干干净净。 活儿不算轻松,但老孙心里踏实,想着再干几年,等熬到退休,就能领着养老金安安稳稳过日子了。 农场和老孙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2月28日。 眼看着合同要到期,老孙心里有点打鼓,他掰着手指头算,自己是1965年3月生人,按照国家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得2025年4月才能正式退休,这眼瞅着还差两个月,这可怎么办? 让老孙松了口气的是,合同到期后,农场没提续签的事儿,却也没让他走,依旧照常安排工作、结算工资。 老孙琢磨着,农场这是看他快退休了,照顾他呢,心里还挺感激,干活儿也更卖力了。 可这份踏实劲儿没持续多久,2025年3月25日,农场的负责人突然找到老孙,递给他一份通知。 轻飘飘的一张纸,却让老孙的心沉到了谷底。通知说的很明确,老孙不用再来上班了,3月份工资按满勤给他发。 老孙当时就懵了,他4月份才到退休年龄,怎么现在就让他走,这一个月去哪找工作? 但农场负责人没有商量的余地,直言之前让他多干一个月已经是农场的“福利”,本来合同2月底就到期了,现在让他干满60周岁再走人,完全合情合理。 这话像一盆冷水,浇得老孙从头凉到脚。他辛辛苦苦干了两年多,没功劳也有苦劳,怎么临到退休前一个月,就被一脚踢开了? 越想越憋屈的老孙,转身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农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仲裁结果出来,支持了老孙的诉求,农场却不服气,一纸诉状把老孙告上了法庭。 看到老孙这么不理解公司,反而恩将仇报闹上法庭,农场的代理人也振振有词,坚称2月底合同就到期了,后续的一个月是“照顾”,不是续签,现在终止用工完全合法。 老孙拿出他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还有国家延迟退休政策的文件,坚持认为他每天按时上下班,农场也照常给我发工资,这就是事实劳动关系,凭什么说断就断?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法院认为,农场负有续订劳动合同义务,单方终止构成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孙某与农场先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于2025年2月28日到期,且孙某在职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完全符合续订条件。 合同到期后,农场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反而继续安排孙某工作并正常发放工资,这一行为本身就体现了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并非农场主张的“福利性延长”。 农场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25日单方通知孙某离职,本质上是拒绝履行法定续订义务、违法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实际用工的,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孙某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为农场提供保洁服务,农场接受劳动成果并支付工资,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严格保护。 同时,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具有强制性,需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农场无权自行将孙某的退休年龄定为60周岁(即2025年3月)。 法院已查明孙某的法定退休年龄为2025年4月,农场在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单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理应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农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向孙某支付赔偿金19480.85元。 公司原本是一片好心照顾老孙,但又不按照延迟退休规定执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注定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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