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老头容易崩?”56岁女子找了个72岁的老公,老公是新加坡人,女子曾跟随老公在新加坡一起生活过,可后来老公无法继续给她担保,女子只能返回上海老家。分居之后,老公每个月给她3000元的生活费,维持了10年之后,生活费降到了每个月600元。女子认为这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生活了,于是便将老公告上法院。要求老公每个月支付1万新元。可法院在审理时却发现,女子仅房屋收租,每个月就有7600元的收入,如果再加上退休金,每个月能达1万多元!
56岁的女子意外结识了大她16岁的新加坡籍男子。两个人一见如故,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在新加坡结了婚。
在婚后,女子曾持探访准证在新加坡和丈夫一起生活。热的过得虽然不算大富大贵,但也算得上安稳。
可后来,丈夫无法继续担任她申请永久居民身份的担保人。无奈之下,女子只能返回了上海老家,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夫妻二人开始长期分居两地。
可能是出于内心的愧疚,丈夫每个月给女子3000元人民币作为生活费。这笔钱听起来还凑合,可是如果生活在上海,就有些捉襟见肘了。
可话又说回来,有点总比没有好。两口子相隔千里,就靠这3000块钱维持着两个人的关系。在此期间,丈夫偶尔会去上海见女子一面。
这种情况一直维持了10年,丈夫突然不再回国和女子见面了,就连之前每个月30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也降到了600块钱。
钱一下少了那么多,女子有点坐不住了。上海的物价那么高,600块钱根本就无法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
沟通未果之后,女子向新加坡法院申请了临时赡养费,要求丈夫每个月支付1万新元,并且时间要从2024年10月份开始计算。
为了向法院说明自己生活确实困难。女子还提交了一份月度开支预算,总额约12880元新元。
在这份预算清单里,有房租、水电、外出用餐,甚至还有旅游、珠宝首饰等。
可丈夫那边却不同意,认为妻子的开支预算过高,认为每个月支付1497新元已经足够了。而且他目前主要依靠公积金提取生活,每个月收入约1629.99新元。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女子每个月合理生活开支约2559新元,旅游和珠宝首饰并不属于赡养费的合理开支。
法院在审理时还发现,女子每个月有差不多7600元的房屋租金收入,另外还有2947元的退休金。两项收入合计约10547元。
以这样的收入完全可以满足女子正常的生活所需。为此,法院驳回了女子的申请。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一个家庭的维系离不开夫妻二人的共同努力。可是在本案当中,女子明明自己有收入,且完全能够满足生活所需,却还是要向丈夫要钱。
如果按照每个月收入来看,女子的收入甚至要高于丈夫。按照这个逻辑,不应该是女子向丈夫支付赡养费用吗?
丈夫的年龄本来就比女子大了16岁,即便当地有完善的医疗体系,可晚年生活的收入基本上是靠公积金的提取,除此之外,再也没有任何的收入来项,生活并不像想象当中的那么富裕。
虽然夫妻二人过去的生活水平高,可以丈夫如今的情况已经很难继续维持这样的生活状态,女子不能按照以往的标准去要求丈夫。
对此,你怎么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