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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一女护士和男子聊天,男子提议:那开个房等我?女护士回答:转钱给我,就可
广西贺州,一女护士和男子聊天,男子提议:那开个房等我?女护士回答:转钱给我,就可以!随后男子转钱,女护士收钱。不料有人把聊天记录举报到了医院,说女子从事非法交易,生活不检点。医院立马开除了女护士。女护士不服,申请了仲裁,仲裁判医院赔偿女子11.7万元。医院不服,两次告到法院,结果来了个大反转!这事的主人公叶某,2013年就进了当地这家医院,一直在护士岗位上干。算到出事的时候,差一个月就满12年工龄。平时工作兢兢业业,没出过什么大差错,劳动合同也一直正常续签。按正常节奏,再过段时间,她都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她自己怎么也没想到,2025年5月,一封匿名举报信,直接砸了她的饭碗。举报信没留名字,就附了几张微信聊天截图。聊天的另一方,备注是“桂林银行黄某”。内容说起来,确实容易让人多想。黄某先发话:那开个房等我?叶某回得很直接:转钱给我,就可以。黄某转完账,叶某又说自己没钱了,等会儿再转500过来,她现在就去开房。她还特意提了要现金,说自己还账还差一千多块。黄某那边应着,说自己十点半到,还叮嘱她开房了先洗澡。就这么几段对话,举报人直接给叶某定了性:从事非法性交易,生活作风败坏。医院拿到这些截图,反应特别快。既没报警请警方核实,也没做什么深入调查,就找叶某谈了两次话,谈完直接发了开除通知。理由是叶某涉嫌非法交易,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损害了医院声誉。后来医院还解释,当时没报警,是为了照顾医院名声,也给叶某留点体面。可叶某根本不买这个账。她拿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满肚子委屈。自己在医院干了快12年,凭几张截出来的聊天记录,就被扣这么大的帽子?既没有警方的认定,也没有实打实的证据,怎么就断定是非法交易?难道和人谈恋爱,情侣之间有经济往来、约着见面,也不行吗?工作没了,争议还在。叶某转头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医院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仲裁委查完整个事情,站在了叶某这边。核心原因很简单:医院拿出来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叶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开除的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算下来,医院要赔偿叶某117032.88元,也就是大家常说的11.7万。这个结果,医院肯定接受不了。在他们看来,聊天记录都摆得明明白白,开除完全合情合理。于是医院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坚持说聊天记录就是铁证,自己的处理没问题。一审法院审下来,给医院浇了一盆冷水。法院先讲了最核心的一点:认定非法性交易,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医院没有这个资格。说白了,你是医疗机构,不是执法机关,不能自己给别人的行为定违法性质。叶某从始至终,没受过任何治安处罚,更没被追究过刑事责任。医院空口说白话,就说她是非法交易,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再看那几张聊天记录,虽然里面提到了开房、转钱,但这就能直接等于非法交易吗?法院说得很实在:正常恋爱的男女之间,也可能会有这类对话,也会有经济往来。不能拿着片段化的聊天记录,就直接做有罪推定。还有医院拿出来的内部规章制度。上面写得明明白白: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治安处罚的,才能予以开除,叶某一条都没沾边。至于说影响医院声誉,医院也拿不出任何实质证据。总不能说,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就算影响声誉了吧?医院还是不服,又提起了上诉。翻来覆去还是那套说法:没报警是为了双方声誉,聊天记录足以证明问题,开除合理合法。二审法院没支持,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的理由也很明确:单从聊天内容看,证明不了就是性交易,恋人之间也可能有类似行为。医院说找叶某谈过话,确认了她作风有问题,可又拿不出谈话的实质证据,空口无凭。说白了,医院从头到尾,都是自己定性、自己取证、自己处罚,整个流程都站不住脚。其实这个案子的核心,从来不是“叶某到底有没有做”,而是“单位能不能这么开除人”。很多单位都有个误区,觉得自己是管理者,员工的什么事都能管。不光管工作表现,连私人生活、道德作风都要一手抓。但法律上根本不是这么回事,用人单位的管理权,是有明确边界的。你可以管员工工作时间的表现,管岗位职责有没有落实,管有没有违反工作纪律。但员工下班之后的私人交往、感情生活,只要没触犯法律,没影响本职工作,没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单位就没权力随便处罚。对普通人来说,这事也提了个醒。不管是在职场被冤枉,还是遇到单位不合规的处罚,别总想着忍气吞声。该走仲裁走仲裁,该起诉起诉,法律该给你的权益,不会因为几句流言蜚语就不算数。对用人单位来说,这更是个教训。管理权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开除员工也不是拍脑袋就能决定的事。证据要扎实,流程要合法,依据要充分。不然赔了钱又丢面子,最后得不偿失。
广西南宁,女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男子,第一次见面的时候,男子给女孩灌酒,随后还强行
广西南宁,女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男子,第一次见面的时候,男子给女孩灌酒,随后还强行的发生了关系。女子无奈只能继续恋爱,20天后女子发现男友性格问题很大,还喜欢打人,女子就提出了分手,没曾想,男友展开疯狂侵扰,甚至上门打伤女子的姐姐,随后把女子拉到天台处,随后悲剧发生,女子落下去。(大河报6月30日报道了这则案例。)网恋需谨慎,毕竟不认识、不熟悉。有个男子林某,无业游民,没有固定收入,唯一的正事,就是网上找小姑娘聊天,这下就认识了小何。小何是个单纯、善良、美丽的女生,才20多岁的她,正是大好年华。认识林某之后,两个人相约了线下奔现见面。林某根本不安好心,见面后就借机将小何灌醉了,最后就侵犯了她。事已至此,小何还是准备跟他继续谈恋爱,可是这段恋情,一点都不美好。这个林某的控制欲太强了,而且脾气性格都很差,甚至还喜欢动手打人。在相处了没多久之后,林某开始打小何,小何当时也报了警,调解之后,各自离去。但是林某并没有收手。小何也多次发信息表示:你之前不是说不会打女人,我被你打的浑身疼,我没法跟你在一起。小林自己却忏悔:对不起,我以后不会这样了,我错了。前面刚道歉,后面就出事了。林某追上门来殴打小何,当时是小何的姐姐在家,林某先给人家的姐姐打了一顿,导致姐姐受伤。随后林某找到了小何,直接把小何从家里拖拽拉走,当时两个人在天台处争执。没多久,小何落下去了,当场就离世了。这件事跟林某,存在直接的关系,事情发生的现场,究竟发生了怎样的细节,他作为唯一的人员,应该是一清二楚的。事发之后,南宁相关部门直接对林某提起了公诉,指控其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案件一审之后,尚且还没有宣判最后的判定结果。回想起小何,这位善良的女孩,身高一米7,却只有80来斤的体重,瘦弱她却一次又一次经历着爱情的摧残,她想要期待的爱情,终究成为伤害自己的工具。而小何的姐姐,因为被林某给伤害了,目前还在继续治疗中。林某的行为,存在多重的法律违法。行为一、多次殴打女友,还非法侵入住宅内拖拽女友。《刑法》第245条规定,未经允许,随意强行的闯入了女方的私人住宅,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独立构罪。虽然两个人是男女情侣关系,或者是已经分手的关系,但是未经女子允许,男子是不可以随意入侵住宅的,强行闯入的,则构成犯罪。《刑法》第238条规定,行为人随意带走受害人,并且人身控制,构成非法拘禁罪。女子已经明确提出了分手,并且拒绝男子跟随,男子还是强行拖拽,这个行为已经限制了女子的自由,剥夺了女子的行动选择权,依法要从重处罚。总额而言,男子的行为已经触及刑法,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二、男子闯入他人住宅,殴打他人的姐姐,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罪名独立。《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独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要承担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害者的姐姐没有任何过错,但是男子为了控制女友、牵制女友,竟然对人家的姐姐动手,还造成了伤害。男子的行为,具备主观故意伤害的性质,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的结果,行为跟重伤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三、男子将女友拖拽离开家里,上了天台,导致悲剧。《刑法》第232条规定,行为人具备主观故意伤害他人,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女子落下去,主要的原因,就是男子长期的行为导致,精神也有压迫,让女子走投无路,在持续的压制下,发生了悲剧。所以,男子的罪行,构成既遂,跟本案最为贴合,男子需要为自己带来的危害后果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从以上分析看来,男子几乎是四罪合一罪并罚、数罪并罚,在综合审核、判定之后,确定最终的刑罚。当然这个男子,非常危险,行为也令人愤慨,必定是期待可以判处最为严厉的极刑。大家都怎么看?信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