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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一名 61 岁女子夜间骑行电动两轮摩托车回家,车轮碾进非机动车道一处

江苏镇江,一名 61 岁女子夜间骑行电动两轮摩托车回家,车轮碾进非机动车道一处 20 厘米宽、5 厘米深的坑洼,车辆瞬间失衡撞上大树,驾驶人摔入路边水沟,经抢救无效去了。

事后家属将道路养护单位诉至法院,索赔近 150 万元,理由是路面存在坑洼、路段路灯亮度不足,破损长期无人维修、未设置警示标识。

庭审中,养护单位提出抗辩:路面破损范围较小,日常巡查难以做到即时处置;死者属于无证驾驶,夜间骑行未尽观察义务,事故责任不应全部由养护方承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事故发生在 2025 年 7 月 4 日 21 时许。交警在镇江一处工业园区公交站附近勘查确认,非机动车道内存在水泥坑洼,路段路灯照明亮度不足。

经司法鉴定排除其他车辆碰撞,认定李某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途经坑洼后车辆失衡。李某儿子赵某据此提起诉讼,主张各项损失合计 1494410 元。养护单位围绕无证驾驶、夜间观察不足、家属放弃尸检三点进行抗辩,案件争议焦点重重。

法院处理此类纠纷,不会单纯依据交通事故勘查结论直接下定论。2016 年 10 月 6 日,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重型半挂车相撞身亡,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家属后续起诉公路局与养护中心,主张事发路段存在积水、沙土堆积、路面破损,未设置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查明,路面障碍确实影响通行,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不能直接免除管理方义务;公路局将养护工作外包,不能对抗第三方受害者,两家单位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镇江本案中,车辆属性是关键争议点。大众俗称的电动车,在法律上分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发生时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效,合规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 公里 / 小时,骑行无需驾驶证;

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要求登记上牌,驾驶人取得对应驾驶证。报道明确李某驾驶车辆为电动两轮摩托车,因此无证驾驶并非无关细节,是法院判断安全注意义务、事故成因的重要事实。

家属放弃尸检,也不代表死亡原因完全无法查清。2024 年 5 月 31 日山东临沂案例:杨某某驾驶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人,紧急避让车辆致使侧翻,乘客次日死亡。

遗体已经火化无法尸检,检察机关调取病历、现场痕迹、专业分析意见,形成完整证据链,确认重型颅脑损伤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杨某某无证驾驶、违规载货载人,交管部门认定其全责;但考虑好意搭载、主动赔偿并获得谅解,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例说明:缺少尸检情况下,病历、监控、鉴定意见依然可以组成证据链条;证据存在缺失时,主张对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回到镇江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宽 20 厘米、深 5 厘米的坑洼足以影响两轮车辆行驶稳定,养护单位未能及时修补,也没有设置警示标识,未尽道路管护义务,存在过错。

但李某无摩托车驾驶资质,夜间在照明不足路段骑行,未尽谨慎观察义务,自身过错是事故主要诱因。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定:李某自行承担 90% 责任,道路养护单位承担 10% 责任,判令养护单位赔偿 149441 元,驳回家属其余诉讼请求。

信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