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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商业银行副行长借用朋友的名义套取银行个人助业贷款470万元,然后将其中的

重庆,某商业银行副行长借用朋友的名义套取银行个人助业贷款470万元,然后将其中的400万元入股了一家小贷公司,还有70万全都给了朋友。之后,该副行长通过职位优势,自己给自己审批,办理了续贷。虽然他最终连本带息把钱还了,但还是被警方抓获,但在罪名确认上出现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副行长的行为属于违规放贷,但也有人认为是挪用公款。法院这样判!

据悉,这名副行长舒某是从业务部总经理一步步爬上来的,他还在审批部担任过总经理,后调任党委委员,最终爬到了副行长的位置。

由于涉事银行属于国有参股银行,而且舒某从事的是公务部分,所以舒某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2013年4月份,舒某担任业务部总经理一职,他看中了小贷公司的前景,于是打算入股一家小贷公司。

但因为身份的原因,舒某就以朋友的名义在自己所在银行申请了470万元的个人助业贷款。

朋友的资质不符合申请条件,舒某就安排下属支行违规操作,完成了审批流程,很快470万贷款就到账了。

贷款资金到账后,舒某为规避监管、掩盖资金真实去向,特地找人对款项进行多轮转账分流,刻意模糊资金轨迹。

最终,这笔套取的银行资金中,400万元被其私自用于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落实自己的非法经营计划,剩余70万元则交由其朋友使用。

2年后,贷款到期,为掩盖前期违规套取资金的行为,已经升任审批部担任过总经理的舒某再次利用职权,亲自审批办理续贷手续,让违规占用的公款得以持续使用。

直至2017年4月份,舒某才分三次结清该笔贷款的全部本息。

然而舒某以为自己的行为天衣无缝,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最终查到了舒某的犯罪行为。

从舒某的行为来看,他是违规给自己发放了贷款。

《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舒某违规给自己发放贷款470万元,符合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至少应当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舒某的行为更符合挪用公款罪而非违法发放贷款罪。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及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从表面上看,舒某的行为的确属于违规放贷,但他的目的是通过放贷行为,变相套取银行公款归个人使用、为自己牟利。

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舒某的行为更加匹配。

其次,舒某入股小贷公司,该公司业务与银行放贷业务相冲突,所以舒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再次,警方还查到舒某存在受贿的情况,且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受贿罪的标准。

由此可见,舒某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处置。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在2025年7月14日,法院判决舒某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7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按照数罪并罚的处罚规则,舒某的刑期应当在12年有期徒刑以上,19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行确认。

最终,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金290万元。

舒某对于法院的判决表示认可,并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最后,舒某手握银行信贷审批大权,却不思履职尽责、严守底线,反而利用职务便利钻制度漏洞,假借他人名义套取巨额银行资金,同时还涉嫌受贿、违规经营牟利。从这也能看出,权利越大越会使人迷失本性,所以希望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以确保国家资金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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