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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旬老人名下已有3套房,不再具备买房资格,他想以儿子的名义再买一套,儿子开

上海,7旬老人名下已有3套房,不再具备买房资格,他想以儿子的名义再买一套,儿子开出条件,让把孙女的名字也加上,老人同意了,花600多万拿下新房,接着把手里2套旧房卖掉了,此时老人重新获得了购房资格,就去办理产权变更,把新房重登回自己名下,过户时,工作人员说需要孙女的监护人,也就是儿媳签字,万万没想到,儿媳拒绝签字,还跟老人儿子提离婚,老人一纸诉状把一家三口告上法庭,结局太意外。 王教授今年70岁,退休前是三甲医院的护理部主任。 退休后,老两口原本图个省心,跟儿子儿媳住同一个小区。谁料,小两口隔三差五就要吵一回架,摔门砸碗的声音日日钻耳。 老两口这个岁数了,就图个清净,根本经不住这么闹腾,2023年,王教授动了念头,想去远郊买套房,躲开这闹心的地方。 然而,他一查政策犯了难,他名下已经有三套房,没资格再买一套了。 于是,王教授就找儿子商量,说用你的名字买吧,我们住。 儿子沉吟半晌点头应了,却额外提了个条件,那就是房子得把小孙女名字也加上,这样他老婆心里也开心。 想着是自家骨肉,孙女的份额将来终究也是孩子的,王教授没犹豫,应承了下来。 2025年元旦,老两口终于搬进新居,然而,就在他们以为能踏实过日子的时候,家里却因为房子的事爆发矛盾,一家人还因此闹上法院。 原来,买完期房别墅后,老两口陆续出售了名下2套旧宅,重新获得了购房资格。 恰在此时,新房终于能办产权证了。王教授找到儿子,提醒他应该按照当初的约定,把房子的产权变更回到自己名下了。 儿子倒没推拒,爷俩还去了公证处,签下了一份《借名买房协议》。 本以为尘埃落定,岂料临到过户关口,房产交易中心说,小孙女未成年,需要监护人代签字。 而这位监护人,正是王教授的儿媳,可他万万没想到,儿媳竟断然拒绝签字, 王教授这下傻眼了,当初说好的借名买房,儿媳还真把房子当成她自己的了? 2025年4月,眼看房子迟迟要不回来,王教授一纸诉状递进法院,将儿子、儿媳、小孙女一并告上法庭,只为讨回那本该属于自己的栖身之所。 一审法庭认定的关键,竟是王教授与大孙女一段寻常的家常微信聊天记录。 记录里,王教授曾随口提到说:奉贤这房子啊,我们住个15年、20年,之后留给你爸和你妹…… 法官据此一锤定音,认为这就是王教授把房产“赠与”儿孙的铁证。 判决书下来,老两口相对无言,只有满腹苦涩。更让王教授如鲠在喉的是,法院竟将此房断为他的“个人财产”,老伴的权益被彻底忽略,甚至未被追加为原告参与诉讼。 因为这纸判决,王教授老伴多年的委屈也彻底爆发了,她激烈质问王教授,甚至抛出了“离婚”两个字。 与此同时,争吵多年的儿子与儿媳,离婚官司也打响了。 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老两口从小疼爱的大孙女竟在法庭上直指奶奶“索要房产”,他俩不猜都知道,这一定是大人教的。 王教授上诉到中院。二审法官数次调解,抛出一个方案:房子产权,王教授夫妇与小孙女,各占一半。 对此,老两口坚决摇头。 不过最后,心力交瘁的王教授夫妇还是忍痛退让,同意给小孙女5%的份额,并承诺:只要孩子将来懂事孝顺,养老送终,爷爷奶奶百年之后,必会留下可继承的财产给她。 然而,这带着体温的让步,依旧未能等到儿媳的点头。调解桌陷入一片沉默的僵局。 有人说了,爹妈应该想现在房价不景气,卖2套留现金给儿子,自己再买套郊区不想心烦,市区还有一套给儿子一家住。儿子不太想离,儿媳做局想好好过新房就把女儿名字写上,儿子看这情况也高兴就同意了,房子一到手媳妇不肯了,必离的决心,这下卡住了,这儿媳离完就要分财产跑路!被作局了! 面临巨额财产纠纷的时候,亲情真的经不住考验,人性是个伪命题,老年人如果把自己未来全部赌在人性或亲情之上,极大概率就是一条绝路!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王教授与儿子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并约定房屋产权归属,但后续因小孙女加名、儿媳拒绝签字导致过户受阻,法院一审将微信聊天记录中“住15-20年后留给儿孙”的表述认定为赠与意图,进而判定房产已构成事实赠与。 根据法条,如果赠与财产,即房屋产权未完成权利转移,如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仍享有任意撤销权。 但案例中,房屋虽未完成最终过户至王教授名下的手续,但初始登记已通过借名方式完成,且涉及未成年人加名等复杂因素,导致权利状态模糊。 法院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这一直接证据,认定赠与行为已完成“权利转移”的实质要件,即赠与人通过言语明确表达赠与意图并配合完成部分登记行为,因此剥夺了王教授的任意撤销权。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