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男子经中介与合租人同意其养狗后,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了避免不必

重瓦下庆 2025-02-23 12:23:48

山东青岛,男子经中介与合租人同意其养狗后,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男子将小狗圈养在7楼顶平台。期间,并没有人提出反对。岂料,男子去北京出差期间,小狗被人放出跑到7楼走廊,遭到合租人的投诉。随后,派出所向男子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可男子却认为,派出所是滥用职权,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未果,男子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并责令公安机关赔偿800万元人民币,支付国家赔偿金、精神补偿性、抚慰性、惩罚性赔偿金1600万元人民币。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杨某是一名养狗爱好者。不过在城市里养狗存在诸多限制,故每次租房时,杨某都会提前询问是否可以养狗。

8年前,杨某经过中介的介绍,与房东进行沟通,经过房东与合租人明确同意养狗后,杨某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杨某将爱犬圈养在7楼楼顶的平台上。

期间,并没有任何人提出反对,当地居委会也对此表示默许。

岂料,杨某在出差北京期间,不知道是谁将小狗给放了出来。小狗经过7楼走廊时,被合租人看到,并选择了投诉。

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先是将小狗抓住,随后对杨某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可是杨某却认为,规范养狗应该是居委会、城管的工作范围,派出所不具备执法主体,滥用职权、超越职权。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未果,杨某一纸诉状将派出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并要求被告赔偿800万元人民币。以及各项赔偿金1600万元。

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派出所对杨某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杨某立即停止在公共区域养犬的违法行为。

后杨某申请复议未果后,认为派出所严重程序违法,给赔偿请求人杨某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际不利影响,且给其精神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痛苦与压力。并以此为由申请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安机关所做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合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另《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七条亦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综上,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对其进行受理,处理程序合法。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判决,派出所做出处罚证据确凿证据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杨某的诉求。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如下理由:第一,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第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第三,复议机关的行政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经济和精神压力,复议机关应支持上诉人的赔偿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中,没有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该复议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

故二审认为,杨某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关于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以此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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