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两男子开车去看人抓鱼,遇一名女子招手拦车,便送了女子一程。不曾想,返回途中,两男子又碰见了该女子。相处后,两男子约该女子出来玩,后该女子同意以1000元为对价与其发生关系,但事后两男子却只给了100元。女子报警后,两男子均被认定为强奸罪,各领刑10年。
(来源:江西省i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3年前的一个下午,男子韩某、刘某跟一个朋友要开车到一个出库看人抓鱼。
途经一个路口时,他们看见女子邬某在招手拦车。
停车之后,刘某等人询问邬某要去哪里?
听到邬某的目的地与要去的水库差不多顺路后,刘某等人捎了邬某一程。
从水库看完抓鱼回去的途中,刘某等人又看到邬某在等车。
就这样,刘某等人又让邬某上了车。
将韩某、刘某那个朋友送回家后,韩某坐在后排对邬某不规矩起来,竟然不顾邬某的反对触碰邬某上半身的隐私部位。
看到韩某这样做,刘某也产生了同样的想法。
跟韩某调换座位后,刘某也不顾邬某的反抗触碰了邬某上半身的隐私部位。
为了不让邬某生气,也为了后面能再约邬某出来玩,韩某、刘某给邬某买了不少零食。
按照约定,当天晚上10点前后,韩某、刘某来到邬某家门口,带着邬某就开车离开了。
将车停到一个停车场后,刘某跟韩某一起坐在了后排,而邬某坐在两人中间。
简短聊天后,韩某提出跟邬某发生关系。
对此,邬某表示拒绝。但刘某、韩某不愿放弃,以金钱和零食开始哄骗邬某。
就这样,邬某答应了下来。
万万没想到,刘某、韩某都跟邬某发生完关系后,两人竟然只给了邬某100元。
尽管后面请邬某又吃了烧烤,但邬某还是在第二天报了警。
获报之后,民警将韩某、刘某传唤到案。
在调查的过程中,民警发现邬某可能是个精神疾病患者。
侦查期间,经过鉴定,认定邬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精神症状已经基本缓解,案发时有性防卫能力。
审查起诉期间,邬某又做了一次鉴定,认定邬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这个差别就大了,如果有防卫能力,那就说明后面以金钱和零食为代价作出同意发生关系的意思就是同意,那就是合法的。如果无防卫能力,即使同意了,也是非法的。
最终,检方以刘某、韩某构成强奸罪将其公诉至法院。
经过审判,一审法院认定两人均构成强奸罪,判处两人各10年有期徒刑。
对于前述判决,刘某、韩某都不服,都认为邬某是自愿跟自己发生的关系,自己不知道邬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第一份鉴定意见应该被采信,而第二份鉴定意见不应该被采信。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所保护的权利为女性的性自主权,该权利的完整保护要求欲跟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人要取得其明确同意,在给女性一个能够明确表达其自愿意愿的环境。
从前述内容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很明确,邬某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否具备性防卫能力,刘某、韩某是否对此明知。
具体到本案中,办案机关不只固定了邬某无防卫能力那一个鉴定报告,同时固定了医院病历、精神残疾人证及村委会证明,均证实邬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另外,办案机关还固定了邬某邻居的证人证言,称跟邬某相处一会儿就会发现其精神异常。
刘某、韩某的朋友也证实邬某当时异于常人。
再者,按照刘某、韩某的供述,他们当时就觉察出邬某跟正常人不一样。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很明显,认定邬某无防卫能力的鉴定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在案其他证据也能证实刘某、韩某明知邬某是精神疾病患者。
江西高院、高检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构成强奸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④二人以上轮奸的;……
所以,按照前述规定,一审法院对刘某、韩某的判罚没有问题。
最终,二审法院也是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韩某的上诉。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花無❤心
给谈好的价格不就没事了,偏偏打算白嫖
太阳雨
不按套路出牌的后果,按规则办事绝对没事,长记性了吧。
用户16xxx94
女的是精神病人,请大家嘴上留德!
种地刚回
人要讲诚信!
一笑尘缘
又碰到2更严重的精神病
枫叶~达臣
深刻教训,代价太大了,十年的青春都在里面度过了
染色的青春
(如果有防卫能力,那就说明后面以金钱和零食为代价作出同意发生关系的意思就是同意,那就是合法的。)你确定是合法?
上海老康
活该,为什么要瞎搞呢
用户10xxx98
这两个货没有一点诚信,想吃白食,活该坐牢。
用户10xxx44
买东西给钱了,商家后悔说给少了是否属于抢劫罪?我认为应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