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得知邻居母女家卫生间漏水,主动帮忙查看,怎料,查看完漏水情况后,起身没

重瓦下庆 2025-02-23 12:23:07

陕西,男子得知邻居母女家卫生间漏水,主动帮忙查看,怎料,查看完漏水情况后,起身没说几句话突然晕倒。邻居母女慌了,连忙施救并拨打120将男子送医抢救,悲剧的是,男子最终还是死亡。事后,虽然鉴定结果显示男子系因病死亡,但男子家属难以释怀,认为男子是在无偿向邻居母女提供劳务时向邻居母女索赔85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龚某与女子孙某系邻居关系。

1年多前的一天晚上11点多,女子孙某的女儿闫某在洗漱时,发现卫生间面盆下角阀漏水。

孙某和女儿闫某捣鼓了一会儿没有修好,便出门关闭进水总阀。

龚某家的狗听见动静不停地叫唤,龚某也随之出门询问情况。

随后,龚某得知孙某家卫生间漏水,表示让自己进屋看看情况,进入孙某家卫生间。

进入孙某家卫生间后,在卫生间里蹲下来一手扶着面盆,一手摇晃漏水的水管,查看漏水情况。

过了一会儿,龚某起身,表示水管没大碍,只是有点生锈,明天让物业来修一下就行了,同时表示如果没有水,可以去自己家接。

谁料,龚某话音刚落,就突然站不稳向侧面倒。

刘某见状连忙上前扶龚某,结果被龚某压倒在地。起身后,见龚某呼之不应,连忙掐龚某的人中,闫某的女儿则跑去呼喊其他邻居帮忙并拨打120。

随后,闻声赶来的几名邻居有人给龚某做心肺复苏,有人给浴巾给龚某扇风……

过了一会儿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龚某送医抢救。

可悲剧的是,龚某到达医院后不久,就被宣布死亡。

好端端地一个人说没就没了,龚某的家属难以释怀,报警。

警方介入查明上述事实,告知龚某家属,龚某排除外界暴力致死,不属于刑事案件。

随后因龚某家属要求对龚某进行尸检,警方又委托鉴定单位对龚某进行了尸检,鉴定结果显示龚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

龚某家属仍耿耿于怀,而后又以龚某在无偿向邻居孙某母女提供劳务时死亡为由,要求孙某母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等共计85万余元。

龚某家属要求孙某母女赔偿的依据正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即“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庭上,面对龚某家属的控诉,孙某、闫某不否认事情的经过,但是认为:第一、事发当晚,龚某出门询问情况后,主动要求到自己家中查看漏水情况,自始至终没有维修行为。龚某查看水管的行为是一个比较日常的行为。自己与龚某不存在帮工关系。

第二、司法鉴定书也明确龚某是因病死亡。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无过错,且与龚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龚某家属要求自己就龚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法院怎么判呢?

1、龚某与孙某、闫某之间是否属于帮工关系?

法院审理本案后,指出帮工一般是指无偿自愿为他人提供劳务,该行为具有无偿性、临时性、辅助性的特点。帮工行为有时可能需要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技能,甚至需要使用特定工具或设备,目的是协助被帮工人完成相应工作。

认为本案中,孙某、闫某家中水管漏水,龚某予以帮忙查看,属于邻里之间的互相帮助,且龚某在查看情况后再未提供修复等具体劳务,孙某、闫某亦未因龚某的帮忙查看行为实质受益,结合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龚某的行为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帮工。

2、孙某、闫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鉴定结果显示龚某系因突发疾病而亡,事发时,孙某、闫某也对龚某实施了相应的救助行为,对龚某的死亡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3、孙某、闫某虽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适当补偿龚某家属。

虽然法院认为孙某、闫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认为孙某母女客观上确实接受了龚某的帮助,龚某的好心帮助行为,也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以及友善共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对形成良好人际关系,促进邻里和睦,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其行为和精神应予鼓励。

为倡导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的邻里关系,结合民法公平原则及本地一般经济水平,酌定由孙某、闫某补偿龚某家属2万元。

4、最后,法院指出,龚某与孙某母女本系近邻,龚某在为邻居提供帮助的过程中突发意外不幸离世令人惋惜,是原、被告双方均不能预料且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应当换位思考、互相理解。

这事你怎么看?你认为孙某母女该不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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