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主管深夜邀请女下属到酒店见面。岂料,男主管的妻子却追了过来。男主管立刻清理现场后,让女下属爬到窗外躲避。不料,女下属因为过于紧张,从空调外机上失足坠亡。事后,女下属的家人将酒店、男子夫妇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91万余元。可男主管的妻子却辩称:我又没怎么着她,跟我什么关系?酒店同时也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法院该怎么判?(案例来源: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周某是一家公司的部门主管,女子马某是周某的下属。
事发时,周某所在的公司组织年会,为了让年会更有意义,还特别邀请员工家属一并参加。其中,周某的妻子王某便出现在年会现场。
考虑到年会结束后时间就不早了,公司专门为周某提前预定了酒店。
深夜,王某接到闺蜜电话一起逛街,酒店内仅剩下周某一人。
漫漫长夜,周某以为王某不会再回来了,便联系马某在酒店见面。
岂料,周某与马某刚进入正题,就听到一阵敲门声。周某通过“猫眼”,发现是王某折返回来。
周某担心不已,一边快速清理现场,一边让马某躲到窗外。
酒店的窗户仅留下很小的缝隙,好在马某足够瘦小,顺利翻过窗户。
哪里想到,马某听到王某的声音后,因过于紧张竟然从空调外机上坠落身亡。
事后,马某的家属得知马某与周某之间的关系,心理上接受不了该事实,一纸诉状将周某夫妇、酒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共赔偿各项损失91万余元。
围绕其诉求,马某家属提出以下理由:
1.周某与马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且与马某坠亡存在关联性。
2.王某突然折返,导致马某精神过于紧张,从而从空调外机上坠落,是导致马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辩称:
1.对于周某与马某不正当关系,王某并不知情。折返回酒店是取东西,并非是有意撞破。
2.马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躲在窗外存在危险,且是她个人行为,故自己没有过错。
酒店也辩称:
1.周某所在的房间,是以周某的身份证办理。马某也是被周某邀请的,酒店对此并不知情。
2.从安全角度考虑,酒店已经将窗户进行限位,正常的成年人根本无法翻出窗外。马某身材瘦小属于个例。
法院该如何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马某的死亡是个人行为还是他人导致?
法院审理时查明,马某从空调外机坠落身亡,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已经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另查明,周某邀请马某在酒店约会,期间王某突然折返,导致马某精神过于紧张,并翻出窗外导致其死亡。这与周某约马某见面,存在因果关系。
且在马某翻越窗户时,周某没有制止,故周某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并不知情马某在酒店内,故王某不存在过错。另酒店方面已经安装了限位器,无法对马某的行为进行预判,故自身也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马某与周某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双方皆存在过错。
综上,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决周某承担2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