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家咖啡店里摆满了奥特曼元素,如手办、卡片、画册、海报等,结果被奥特曼知识产权许可人告上法庭,指控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100万。最终,法院判决咖啡店赔偿40万,咖啡店不服提起上诉,然而上诉失败。 素材来源于:扬子晚报 苏州有一家颇有名气的咖啡店,常有高端人士光顾。老板想让店铺更具特色,便收集各方意见,最终决定打造奥特曼主题元素,以吸引不同年龄段的顾客。 于是,他们在墙壁上挂起奥特曼海报,桌子上摆放蛋糕画册,橱窗里陈列卡片和手办,还有各类相关周边。起初,他们只是为营造氛围,让大家感受奥特曼元素,没想到很多顾客询问是否可以购买。于是,咖啡店便将这些周边标价出售。 后来,咖啡店的这一行为被很多顾客拍摄下来,本是想宣传打卡,没想到这些信息被奥特曼系列艺术形象知识产权许可人发现。许可人认为咖啡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属于不正当竞争,遂直接起诉咖啡店,要求赔偿100万。 咖啡店收到传票后,一脸无辜,辩称:“我并非靠这些挣钱,摆放它们只是为了营造氛围,而且这些东西都能买到,放在店里为何就算侵权?如果真的侵权,我取下来便是,为何一定要高额赔偿?” 对方回应:“摆放没问题,但关键是你进行了售卖。你未经我同意,怎么能售卖呢?这明显就是侵权行为。” 咖啡店老板反驳:“我买来再售卖,难道不可以吗?二手商品买卖也很常见,难道这就算违法?” 对此,对方不再与咖啡店老板理论,直接起诉至法院,寻求公正判决。 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到现场查看后,判定咖啡店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展览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上述情况,判决咖啡店赔偿对方40万。 咖啡店接到判决后,十分震惊,觉得判罚不合理,小小举动竟要承担如此高额费用,难以承受,于是提起上诉。 但上诉结果仍是维持原判,咖啡店败诉,必须承担这笔赔偿费用。 网友们纷纷发表看法,有人疑惑:“自己家里摆放这些,难道也算侵权吗?买来不就是为了摆放的吗?”也有人解释:“摆放没问题,但不能售卖,未经同意售卖就是侵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其中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在本案中,咖啡店未经奥特曼系列艺术形象知识产权许可人同意: 1、展览权方面:在店内墙壁挂海报、橱窗放卡片和手办等行为,属于公开陈列奥特曼相关美术作品、形象的复制件,侵犯了许可人的展览权。
例如,如果一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未授权他人展览其作品复制件,而他人擅自将这些复制件在公共场所展示,就构成展览权侵权,这和咖啡店的行为类似。 2、复制权方面:虽然文中未明确提及咖啡店有制作奥特曼形象复制品的行为,但如果其制作了相关复制品用于店内展示或销售,比如自行印刷海报、制作手办等,就侵犯了复制权 。像一些商家未经授权私自印制有版权的图案在商品上,就属于侵犯复制权。 3、发行权方面:咖啡店将奥特曼周边标价出售,这是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明显侵犯了发行权。
发行权是著作权人控制作品传播的重要权利,未经许可的商业售卖行为是对发行权的典型侵犯。例如未经唱片公司授权出售音乐专辑,就是侵犯发行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顾客拍摄咖啡店相关内容上传到网络,使得奥特曼相关元素在信息网络中传播,而咖啡店此前未经许可使用这些元素,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种未经授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情况发生,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比如,未经影视作品版权方许可,将影视作品片段上传到网络供人观看下载,就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咖啡店将自己打造成奥特曼主题店,实体店铺内的陈设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其所售产品与奥特曼有关联,甚至认为是被授权开设的奥特曼主题店,这种行为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此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