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一女子和男子恋爱同居,怀孕后要求结婚,男子满口答应,不久孩子生下,女子

重瓦下庆 2025-02-06 13:23:27

广州深圳,一女子和男子恋爱同居,怀孕后要求结婚,男子满口答应,不久孩子生下,女子这才发现,男子早已结婚,压根不是单身,哄骗自己和他恋爱生子,女子大怒,立刻和男子分手,随后告上法院,说男子恶意欺骗,侵犯自己的人格权,要求男子书面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这样判了!

(内容来自: 潇湘晨报·晨视频)

2019年的9月的时候,冯梅认识了穆刚,她眼前一亮,穆刚温文尔雅,正是她期盼的对象。

穆刚也对冯梅心动不已,立刻对她狂追不舍,俩人一来二去,很快就走到了一起。

冯梅觉得自己被幸福包围,没过多久,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很快就同居在了一起。

穆刚对冯梅无微不至,早起为她准备早餐,晚上接她下班,还会时不时的制造浪漫和惊喜。

冯梅认为,自己找到了真爱,她想结婚,问穆刚有何打算。

穆刚满口答应,说一定会给她一个隆重的婚礼,冯梅沉浸在穆刚的承诺中,对未来充满了期盼。

不久之后,冯梅怀孕,穆刚高兴得像个孩子,他紧紧抱住冯梅:“我们要当爸爸妈妈了!”

接着,穆刚开始准备结婚的事情,他带着冯梅去看婚房,挑选婚纱,甚至开始规划孩子的未来。

冯梅看着穆刚的身影,心里感动,万分的幸福,庆幸自己找到了一个靠谱的男人。

谁知,期望有多高,失望就会有多大,命运给冯梅开了一个玩笑,2022年1月,他们的孩子出生,冯梅喜极而泣。

原本喜庆的日子,冯梅却意外得到消息,穆刚竟然是有妇之夫,他早已经结婚,根本不是个单身。

并且,他一直没有离婚,他一边和冯梅交往,另一边的婚姻关系还在持续!

冯梅眼前一黑,几乎晕倒,自己被小三了,居然毫不知情!

冯梅的世界崩塌,她恍如做梦,抱着孩子痛哭不已。

穆刚就是个骗子,他说的天花乱坠,装的天衣无缝,自己不但浪费了感情,还和他生下了孩子!

冯梅哭了半晌,日子还得继续,她冷静下来一想,事已至此,孩子无辜,无论如何也要生活下去。

当务之急,是和渣男分手,坚决不能再和他交往下去。

冯梅带着孩子搬离了他们的小窝,穆刚跪下,假装可怜,求她原谅,说他一时糊涂,还说他真的爱冯梅和孩子。

冯梅使劲啐他一口,你个骗子,满口谎言,你背叛自己的家庭,骗取我的感情,别想着这事完了,你就等着法院的传票!

冯梅告到法院,以穆刚侵犯自己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为由,要求穆刚书面道歉,并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冯梅认为,穆刚恶意欺骗,隐瞒他已经结婚的事实,哄骗冯梅和他恋爱同居生子,侵犯了她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穆刚隐瞒已婚事实与冯梅恋爱,并导致她怀孕生子,损害了冯梅的名誉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冯梅有权要求穆刚承担赔偿责任。

2、穆刚认为,自己并未侵犯冯梅人格权,不应该赔偿。

穆刚声称,自己实际已经承担了冯梅生孩子的医疗费用,还给孩子每月2000元抚养费。

因此,他认为自己并未侵犯冯梅人格权,不应该再支付她任何赔偿费用。

3、法院判决,支持冯梅的诉求,穆刚侵害了冯梅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穆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冯梅人格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穆刚隐瞒自己已婚,欺骗冯梅和他恋爱生子,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对冯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因此,法院支持冯梅的诉求,判决穆刚向冯梅道歉,并赔偿冯梅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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