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觉得隐私部位不舒服,好像有虫子爬进去,他顾不得同事都在场,直接在办公

岔气查理 2025-02-06 16:12:54

上海,一男子觉得隐私部位不舒服,好像有虫子爬进去,他顾不得同事都在场,直接在办公场所脱掉裤子。不料,公司却以男子违背道德为由,开除了男子。男子觉得太冤,有虫子进裤子里,他挠一下凭什么被开除,于是向公司索赔119000元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闹上法院,法院判了!

据悉,男子胡康在某运动公司任职,平时大大咧咧习惯了,有点不太注重个人形象。

事发当天,胡康在上班期间,突然举动自己隐私部位有点不舒服,明显感觉有虫子爬进去了,情急之下,他直接脱下裤子。

这一幕更好被身边的同事看到,同事发出惊讶的叫声后,引来大家的集体围观,也因此惊动了领导。

公司领导发现胡康这么不注意形象,在公共办公场所当众脱裤子,不仅不注重个人形象,更是违背了道德。于是,公司领导直接以此开除了胡康。

胡康得知被公司开除后,他觉得自己很委屈,赶紧给领导解释,当时确实有个虫子进到裤子里了,他要挠一下,这才脱了裤子。人有三急,遇到这样的紧急情况,活人总不能被憋死吧。

可谁知,公司领导还是认定胡康违背道德,不听他的辩解。

胡康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他2N经济补偿金,合计119000元。

没想到,劳动仲裁经过审理,竟然支持了公司,驳回了胡康的赔偿请求。

胡康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给他赔偿。

法庭上,胡康表示他的行为并没有什么问题,这是人的本能反应,不应该因此开除他。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公司应该给予他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应该赔偿11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达成共同的合意,可以解除劳动劳动;还有一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可以直接接触劳动合同。

从胡康的情况来看,应当属于第二种情节,但是公司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在办公区域脱裤子。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胡康可以为所欲为,民事行为的兜底条款是,不能违反法律,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胡康在公共场合脱裤子,故意裸露身体,已经严重违反道德准则。

法院查明,公司设有厕所,胡康的情形完全可以去卫生间查看或者解决,没有紧迫到必须在公共场所当场查看的地步。胡康确实严重违背道德,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开除胡康的行为合法,支持了公司,驳回胡康的诉讼请求。

胡康因为一个不雅动作,失去了工作,确实令人唏嘘。换个角度讲,要是胡康的性别换一下,结果又会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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