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钟山,男子与妻子结婚才3天,妻子便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男子在寻妻20多年

重瓦下庆 2025-02-06 13:24:19

广西钟山,男子与妻子结婚才3天,妻子便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男子在寻妻20多年未果后决定起诉离婚,法院根据男子提供的身份信息,找到了他的妻子。然而这个妻子,并不是与男子结婚的那个。后经调查,与男子结婚的女子冒用了她人的身份。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男子的诉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法院)

家住湖南永州的盛某因家庭条件一般,为人又木讷寡言,所以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对象。其父母心焦不已,四处托媒人给盛某说媒。

2004年3月的一天,媒婆突然领来了一名女子蒋某。蒋某同样沉默寡言,但她五官清秀,盛某一眼就看上了蒋某。3月12日那天,两个刚认识没几天的人,就去领了结婚证。

婚后,蒋某住进了盛某家中,但蒋某对盛某还十分陌生,所以夜里也不让盛某碰。盛某是个老实人,既然蒋某不同意,那他要尊重蒋某。

婚后第三天,蒋某突然说要去村头买盐,盛某想都没想就同意了。然而蒋某这一去,便再也没有回来。

盛某一开始以为蒋某是迷路了,出门寻找了几日,但最终无功而返。后来盛某等不到蒋某回来,索性就选择将其忘记,重新开始了自己的生活。

20多年后,盛某又交了一个新女朋友,并准备和女友结婚。直到这时,他才突然想起,自己和蒋某还存在着婚姻关系。为了给女友一个身份,盛某决定起诉蒋某离婚。

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盛某提供的蒋某的身份信息,找到了蒋某的老家。可万万没想到,这个蒋某在1992年就已经结婚了,而且还生了三个孩子。

当法官询问蒋某是否认识盛某时,蒋某表示自从结婚后,从未去过外地,根本不认识盛某。当地村委也对此进行了证实。

法院将盛某提供的结婚证上的照片与蒋某进行比对,发现与盛某结婚的那名女子,和蒋某并非同一个人。也就是说,蒋某的身份信息可能被那名女子冒用了。

盛某顿时懵了,既然此蒋某非彼蒋某,那与他结婚的那名女子到底是谁?这个婚该怎么离?

最后,因为蒋某的身份不明,法院无法开庭审理,故裁定驳回了盛某的诉请。

1、法院为何不直接判决撤销婚姻或者认定婚姻无效?

首先,婚姻无效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案中,蒋某在盛某结婚以前,就已经结婚生子,按理说应该无法进行登记结婚才对。

但是因为当时婚姻系统没有相连,所以在湖南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查到广西的蒋某是否结婚,这就造成了盛某与已经结婚的蒋某再次登记结婚的事实。

不过,盛某与已经登记结婚的蒋某再次登记结婚,这的确属于法律上的重婚,所以二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与盛某结婚的女子是通过媒人介绍的,也没有证据这名与盛某结婚的女子是受到胁迫的,或者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如实告知。

因此,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是无法撤销婚姻的。

至于法院为何不能直接判决婚姻无效,其实涉及到了被告身份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盛某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唯独这第二点不符合要求。

此蒋某非彼蒋某,将导致被告身份无法核实,所以法院无法对被告身份不明的案件进行判决,故只能驳回盛某的诉请。

2、那盛某还有何救济途径?

本案中,与盛某结婚的女子冒用了蒋某的身份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还进行登记结婚,这说明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

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所以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这属于行政法领域的事情,与民法无关。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因此,盛某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而证据就是法院出具的裁定书,虽然结果是驳回了盛某的诉请,但其中的调查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后,我国目前的婚姻登记系统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所以像盛某这种情况的重婚应该不会再发生了,但是以出轨为基础的重婚形式却屡禁不止。希望对这类重婚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以确保社会和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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