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女子花了225元买了4根排骨,让老板帮忙切块称重。付款后,女子却发现袋子里装着三分之一的龙骨和尾骨。女子要求店家退钱,店家却不同意。女子表示要投诉,店家却理直气壮地回应:“相关部门还没上班,你投诉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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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几,亲朋好友都到孙芳家来串门,她就想去买好一点的小排来做糖醋排骨。去菜市场一问,过年的时候小排要45元一斤,这个价格比平时高出很多。不过她觉得只要质量好,贵一点也没关系,毕竟是招待亲朋好友。
她挑选了四根排骨,有三根小一点,一根长一点,她觉得这个数量已经够了,于是就让对方帮自己切好称重。
最后,店家告诉孙芳,一共225元。孙芳也觉得有点贵,但是没有多想,于是提着袋子准备走。
不过她以前也经常上网,刷到过店家掉包的情况,于是就很自然地扒开袋子看了一眼。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她自己以前也经常买排骨,对切断了的排骨还是有辨识度的,自己买的可是小排骨呀,怎么里面有大块头呢?
于是她用手直接捏了起来,发现这不是龙骨吗?怎么混在了自己的小排里呢?自己拿回去可是要做糖醋排骨的呀,这种龙骨可不能做。
于是孙芳断定老板做了手脚,直接就把袋子里的排骨一并倒出来,这才发现那可不是一个两个呀,那可是十多个呀,占总排骨的三分之一了。
这可把孙芳气坏了,她说道:“我要的是小排,你居然以次充好,混杂着龙骨和尾骨,这不是欺骗嘛!顾客就站在这里,你们都敢做手脚,这说明你们可没有少坑顾客呀,以前自己也没有少在你这里买呀,熟客你们都要这样宰客吗?”
于是她直接要求老板给个说法,不然她可不惯着他们。
这时旁边来了一个同行的阿姨来劝孙芳,说大过年的有事好商量,不要闹僵了。
孙芳可不答应,她觉得自己又不是吓大的,谁是谁非一目了然,对方做错了,难道自己还不能说两句?
于是她直接要求同行的阿姨离开,说这个事情与阿姨无关,让阿姨不要再掺和了,她必须要让店家给个说法才行,要不然解不了这口气。
而店家是个女老板,知道自己的做法露馅了,围观的群众又那么多,一时半会儿也不知道如何收场,只是站在那里默认地看着孙芳发火。
不过孙芳直接要求对方退还自己225元,还说:“啥事我也不讲了,过年过节的我也不想和你们争吵,各凭自己良心做事,不然你的生意不可能长久。”
可是老板却不愿退钱,因为大清早的,这对于他们生意人来说是忌讳的。虽然没有和孙芳去争辩,但是说到钱上,他们就是不退。
这更把孙芳气坏了,她说:“你们做错事情了,还不给退钱,啥道理?是不是真的要我投诉你们呀?”
而对方也理直气壮地说:“现在才初几呀,人家都没有上班,你投诉无用。”
孙芳可不惯着他们,回应道:“谁说人家没有上班呀,只要有证据,我迟两天投诉一样有效。”
最后店家也知道这个事情闹大了,只有自己吃亏,到时候被罚款不说,还要停业整顿,于是赶紧将225元退还给了孙芳。
孙芳也没有想就这样轻轻松松放过他们,直接把视频放了出来,让大家好好认识一下这位老板,以后去买排骨的时候,一定要避开他们家,因为他们不诚信。
网友们就说这种事情太常见了,网上经常被爆出来,并且自己买的时候确实也遇到过。
还有人说买了排骨就不要让他们切断,自己拿回去切就好了,要不然别人切断的时候菜板比较高或者比较隐蔽,你又不好意思让别人搬过来,让你盯着切,最好的办法就是整条一起拿回去。
1、《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女子向店家购买排骨,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女子明确要买的是排骨,而店家交付的商品中却混入三分之一的龙骨和尾骨,与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2、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在这种情况下,店家应按照女子要求,退还225元货款,或者重新提供符合约定、没有混入龙骨和尾骨的排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店家明知交付的商品与女子所要求的不符,却故意为之,就构成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倘若女子能有证据证明店家存在欺诈行为,那么她不仅可以要求店家退还225元货款,还有权要求获得三倍价款的赔偿。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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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12315,多简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