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大妈发现在某银行存一定数额的钱,就能领到10斤大米,20斤豆油,这礼品太诱人,她立马跑回家,找出2张3万元和3.4万存折,又凑了15800,存了79800元定期,终于把大米和都有提回家。可1个月后,大妈找到银行,说她当时存的是179800,银行故意把“1”改成“¥”,让她损失10万元,银行说大妈记错了,被大妈告上法庭法院,法院经过2审,法院终于判了。
2021年1月5日这天,冯大妈买菜回来,路过一家银行。
她看到银行门口张灯结彩,拉着横幅,工作人员一边跟过往行人发小册子,一边做宣传,门口整齐码放着豆油和大米,围了一群人,她也好奇的凑了过去。
一个工作人员热情的跟冯大妈介绍,说如果在他们银行存款达到规定的数目,就送2桶5L豆油,10斤稻花香大米。
平时过日子精打细算的冯大妈一听,立马来了精神。
20斤油10斤大米,够她和老伴吃几个月了,钱存哪个银行不是存,存在这家银行有礼品可领,何乐而不为?
她有2张存折,一张3万,一张3.4万,正好到期了,取出来存这家银行,不就把米和油领回家了吗?
于是,她赶回家,找出存折,又凑了15800元,存银行79800。直接用小推车,喜滋滋的把米和油拉回了家。
她心里盘算,最少3个月不用买油和米了,还真挺划算。
可没想到,1个月后,冯大妈气冲冲找到银行兴师问罪,一口咬定,她当初存的是179800元,可她再打开存折,发现179800变成79800,前面的“1”成了“¥”。
银行说冯大妈上了年纪,肯定记错了,她存的是79800,并非179800元。
冯大妈可不是好打发的,她认为银行如果不是疏忽大意,就是存心故意,她家里有多少钱她能不清楚吗?她明明就少了10万,银行必须给她一个说法。
银行告诉大妈,这可不能瞎说,当时办理完存款,存折给她,她已经核对过了,而且领取礼品时,本子上也登记了她的存款数额,她也签字了,怎么回头就血口喷人呢?
一下子没了10万,冯大妈不依不饶,开始,银行苦口婆心劝一看大妈撒泼打滚,只能任由她闹,能躲开则躲。
冯大妈从2021年,一直闹到2024年,把她折腾的精疲力尽,她一看银行不给她个说法,再这样折腾下去也没个结果,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
2024年6月19日,双方对簿公堂。冯大妈一口咬定,她当初从3张存单取出将近15万,再加上31200现金,凑够179800元,存进了银行。
不论是17万多还是7万多,时隔一个多月肯定是能查出来的,因为都有当时存取的存单为证据,不是你说了算的。
银行存折或存单上都有打印大写与小写,当时一看便知,任何人存钱过后都会核对一下。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银行和冯大妈作为民事主体,在存款活动中,都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若一方存在欺诈、误导等不法行为,构成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到本案,冯大妈主张她存入的是179800元,而非79800元。
冯大妈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她的主张。但在诉讼过程中,她没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她的存款金额,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她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冯大妈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她存入的是179800元,因此她承担了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院只查到冯大妈有2张存单,她说有3张存单,纯属子虚乌有。判决冯大妈败诉。
冯大妈不服,提起上诉,她要求银行提供当天的视频,如果不提供,就说明有猫腻。
二审中,银行向法院又提交了证据,包括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二审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里显示,冯大妈在2021年1月5日开户,存入金额为79800元,而冯大妈却无法提交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按17万领礼品和按7万领礼品肯定不同,最起也得好几捅油,当时分不清吗?事后存单金融一是大写壹,分不清可能吗?大妈恶意讹诈呢,别说一个符号¥,存款单上还有大写数字呢!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