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男子通过家政公司请保姆到其家中照顾其生活。保姆工作16天后离职,离职时男子支付2千元工资。保姆认为给少了,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事后保姆因男子抱了其一下,以被“强奸”为由报警。因没有得到解决,保姆次日再以被猥亵为由报警。男子支付6万元后,保姆撤案。事后男子因受刺激住院。出院后,男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保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
(来源: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
男子单某出生于1960年,离异单身。
因身体不好、平时一个人居住生活。2023年9月,单某通过家政公司寻找合适的保姆并因此认识80年出生的女子徐某。
同年9月25日,徐某在单某家中工作11天后,以国庆放假为由,离开单某家中。
10月8日,徐某回来上班。上班5天后,因对其工作不满意,单某要求将其辞退。
10月19日下午,单某给徐某扫码支付2千元,并备注“已经结清徐某的工资款项”。
徐某认为,其工资不止2千元,并与徐某发生争执。事后徐某以被强奸为由报警。
二人进了派出所后,徐某坚称,自己当时没有同意,是被单某强行发生关系的。
单某陈述称,其从未与徐某发生过关系。
10月20日,徐某再次以被猥亵为由报警。
10月22日上午,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其知道这个行为构不成强奸,其和单某的事情不需要公安机关处理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59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据此,公安机关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决定终止调查。
拿到不予调查决定书后,单某分两次当场给徐某扫码转账共计6万元。
同日,单某因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导致其身体严重不适,在医院接受治疗,事后还做了相关手术。
单某做完手术出院后,感觉自己被坑了,于是联系徐某并要求其返还6万元。
但徐某认为,这6万元是双方私了的补偿,且是单某自愿转账的,单某不能反悔。
多次索要无果后,单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万元本息。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为了证明其获得这6万元是有法律依据的,徐某向法院提交其与单某的聊天记录。
10月13日,徐某离职当天,单某给其发微信称:“不知道是喜欢上你了?还是什么原因,不见想你,抱你心里又纠结着。”
转账6万元后次日,即10月23日,单某向徐某发送微信称:“很想和你疯狂的爱一场,又怕身体,物质达不到你的要求。”
据此,徐某主张单某确实猥亵过自己,故,单某支付的6万元就是对其的补偿款。
法院这样判: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即不当得利成立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虽然徐某收取了单某的转账款6万元,但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徐某的两次报警记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一定的关系,故, 单某向徐某支付6万元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
其次,单某在庭审中陈述该6万元款项系分两次向徐某支付,表明单某向徐某支付6万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单某主张其基于徐某被迫行为以及其身体不适住院等原因向徐某转账,但实际上是双方调解处理当天,单某在派出所内向徐某转账的,其陈述明显就存在矛盾之处。
最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单某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但单某未对于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故,单某向徐某支付6万元,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综上,法院驳回单某的所有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