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18岁的女子小陈,与母亲同在餐馆打工,某天下班后,她未随母亲回家,而是与包括老板张某在内的4名同事在楼顶饮酒。母亲劝阻无果,小陈怒饮5瓶啤酒至凌晨。当她致电父亲求接却遭拒后,情绪激动之下,又向姨妈哭诉并留下遗言,随即从楼顶跳下。经抢救无效,小陈离世。陈家父母将4名同饮者告上法庭,索赔近60万。法院最终判决4被告赔偿19万余元。
(来源:红星新闻)
一家新开不久的餐馆,这里灯光温暖,食客络绎不绝。餐馆里,有一位18岁的女子小陈,她和母亲一同在这里打工,母女俩相依为命,日子虽苦却也温馨。
初夏的昆明,夜晚依旧带着凉意。餐馆的生意异常火爆,直到深夜12点才打烊。
小陈本应与母亲一同回家休息,但她却提出要和老板张某以及三位同事去楼顶喝酒放松一下。
母亲一听,顿时眉头紧锁,她深知一个女孩子大半夜在外喝酒的不妥,极力劝阻。
母亲焦急地说:你一个小姑娘,这么晚出去喝酒像什么话?明天还要上班呢!
但小陈却固执己见,她觉得自己已经长大了,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母女俩因此发生了争执,母亲气得转身回家,留下小陈一人在餐馆。
小陈带着一丝赌气的情绪,和张某及同事们来到了楼顶。夜风轻拂,星光点点,他们围坐在一起,开起了啤酒。
小陈的酒量不错,几瓶300毫升的啤酒下肚,她的脸上泛起了红晕,心情也似乎好了许多。
转眼间已到了凌晨3点多。其中两位同事因不胜酒力,先行离开。只剩下小陈、张某和另一位同事继续畅饮。
又过了一个小时,同事下楼去买东西,楼顶只剩下小陈和张某。
此时的小陈,酒意已浓,她开始想念起家的温暖。她掏出手机,给父亲打去了电话,希望他能来接自己回家。
然而,父亲正在睡梦中,被电话吵醒的他,一听是小陈要求接她,顿时火冒三丈。
父亲严厉地说道:你这么晚还在外面喝酒,像什么样子?说完,随即挂断了电话。
小陈没想到父亲会如此决绝,自己辛苦工作了一天,只是想放松一下,怎么就成了罪过?父母为什么就不能理解自己呢?
这时,她决定给姨妈打电话诉苦。电话接通后,小陈诉说了自己的遭遇,姨妈在电话那头焦急地劝说着。
“姨妈,我对不起你们……”小陈说完这句话,便毅然决然地爬上了楼顶的边缘。
张某和另一位同事见状,他们连忙冲过去试图拉住小陈,但为时已晚。小陈纵身一跃,消失在了夜色中。
张某和同事迅速叫了救护车,将小陈送往医院。然而,尽管医生们竭尽全力抢救,小陈还是因伤势过重,离开了人世。
小陈的父母将餐馆和张某等四名同饮者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60%的责任,并索赔近60万元。
小陈的父母认为,如果不是张某等人诱使小陈喝酒,她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而张某等人认为,他们并没有强行拉着小陈喝酒,也没有劝酒,是小陈自己主动要喝的。在小陈跳楼前,他们并没有任何过激的行为或言语刺激她。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同饮者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等四名同饮者,在小陈明显醉酒且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安全,如护送其回家或联系其家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特别是当楼顶只剩下小陈和张某两人时,张某作为在场的唯一成年人,更应负起照顾和保护的责任,避免悲剧的发生。
共同饮酒本身并不构成违法行为,但当饮酒行为导致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时,同饮者若未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可能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等人虽未直接劝酒,但在小陈醉酒后未能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构成了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二、餐馆有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餐馆作为经营场所,对在其场所内消费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然而,此事件发生在餐馆打烊后的楼顶,且并非餐馆组织的活动,因此餐馆的直接责任相对有限。
但若餐馆能证明其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则可进一步减轻其责任。
张某作为餐馆老板,在员工下班后组织饮酒活动,虽非工作时间,但若能证明此活动与工作有关或张某利用了其雇主身份施加影响,则可能涉及雇主责任问题。
张某等人虽未直接导致小陈跳楼,但因未能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张某等四名同饮者因未能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餐馆在此事件中虽无直接责任,但也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场所的安全管理。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陈父母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