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对亲姐妹带着4名子女到浙江旅游,下榻民宿后,姐姐年仅4岁的女儿不幸在民宿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14 09:31:15

江苏,一对亲姐妹带着4名子女到浙江旅游,下榻民宿后,姐姐年仅4岁的女儿不幸在民宿的游泳池中溺亡,姐姐认为,当时说好了两人轮流看护孩子,因为妹妹带着自己孩子去了卫生间,导致姐姐孩子没人照料,所以,姐姐把妹妹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90万元。

姐姐带着自己年仅4岁的女儿,与妹妹一同共计4名子女开启了一趟浙江的旅程,刚到民宿安置后,姐姐就到前台去询问机票了,临走之前,特意交代妹妹要照顾好孩子。

妹妹点头应允后,便带着孩子们在泳池附近玩耍。不一会儿,妹妹感觉孩子可能需要去卫生间,便带着几个孩子前往。然而,当妹妹匆忙返回泳池时,却发现姐姐4岁的女儿不见了踪影。众人惊慌失措地四处寻找,最终在泳池底部发现了小女孩。尽管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小生命还是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姐姐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在整理思绪后,和民宿老板达成了赔偿协议,民宿赔偿70余万元后,姐姐就不再追究民宿的责任了。

然而,事后姐姐却一纸诉状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赔偿90万元。理由是妹妹带其他孩子去卫生间时,却将她年幼的女儿独自留在泳池边,妹妹的行为存在明显主观过错,对女儿的溺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妹妹则委屈不已,辩称自己自始至终都在尽心尽力照看4个孩子。事发时姐姐就在民宿内,并没有将监护责任完全转移给自己。当时情况紧急,带孩子去卫生间也是无奈之举,并非故意疏忽。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案中,姐姐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前往民宿吧台咨询航班事宜时,虽告知妹妹帮忙照看,但监护责任并未完全转移。然而,妹妹在接受委托临时照看孩子的情况下,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妹妹带其他孩子去卫生间而留下姐姐4岁女儿独自在泳池边,若被认定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如果妹妹有过错,则妹妹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再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一般情况下,此类事件很难直接认定构成刑事责任。但如果经调查发现,妹妹在照看孩子过程中存在极其严重的疏忽大意,对孩子的生命安全持放任态度,且这种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在家庭内部的这种临时照看情境下,要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困难,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妹妹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且对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却未预见。

而法院审理后则认为,母亲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妹妹在孩子玩水的过程中,也尽到了注意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施救,所以,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姐姐的诉求。

其实,这场悲剧令人痛心疾首,不仅让一个家庭失去了可爱的孩子,也让亲姐妹之间的感情产生了难以愈合的裂痕。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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