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泗,女子和妹妹带着4个孩子在下榻的民宿泳池中嬉水,期间女子到前台询问航班事

沙僧说事 2025-01-14 09:39:10

浙江嵊泗,女子和妹妹带着4个孩子在下榻的民宿泳池中嬉水,期间女子到前台询问航班事宜,离开前交代妹妹照看孩子,然而女子离开没有一会,妹妹带着自己的孩子上卫生间,等妹妹回到泳池查看,才发现4岁孩子溺水了,可遗憾的是没有抢救过来。女子责怪妹妹没有照看好孩子,把妹妹告上法庭,向其索赔90万余元。

叶琉璃抚摸着照片,看着一张张孩子的生活照,孩子的音容笑貌都浮现在脑海里,她心痛到无法呼吸。

叶琉璃在自责,如果当初没有离开去前台,孩子就不会溺亡。

同时她也责怪妹妹叶珠,凡是她上点心,好好看着孩子,怎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她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孩子的离世对她打击太大了。

她始终认为这一切都怪妹妹,她不能原谅叶珠,一定要让她付出代价,于是起诉了妹妹,向她索赔90万。

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8月,叶琉璃和妹妹叶珠带着4个孩子到浙江嵊泗旅游,在一家名宿入住。

当天晚上,两姐妹陪同4个孩子在民宿的游泳池嬉水,她们俩人在一旁照看着孩子。

中途,叶琉璃想要去前台询问航班事宜。

虽然只是去一会,可看着4岁的女儿,她担心孩子出现问题,就嘱咐妹妹照看一下孩子,说自己去前台一会就回来。

叶珠嗯了一声,并且叫姐姐快去快回。

叶琉璃刚离开一会,叶珠的孩子就嚷嚷着想上厕所。

叶琉璃看了看孩子们,想着姐姐应该也差不多回来了,嘱咐大一点的孩子看一下妹妹,于是就带着自己的孩子去卫生间了。

她没有想到,她一去,姐姐4岁的女儿因此而溺亡。

当时她带孩子去上厕所回来,发现孩子们都不见了,就去游泳池查看,才知道姐姐4岁女儿溺水了。

她赶紧把孩子抱上来,看着毫无生气的外甥女,赶紧跑去找姐姐和工作人员。

虽然大家极力救助,可遗憾的是,叶琉璃4岁的女儿没有救回来。

在民宿出现这样的溺亡事件,民宿老板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安全责任问题,其自愿赔偿叶琉璃70万余元。

叶珠非常自责,想安慰姐姐但是却不敢,因为叶琉璃一见到她就非常激动,说是她害了自己的女儿。

叶珠理解姐姐的丧女之痛,只希望姐姐能够尽快走出这段阴霾。

可叶琉璃每每想起可爱的女儿,她就痛恨妹妹,觉得女儿的死是妹妹害的。

处理好女儿的后事后,叶琉璃一纸诉状把妹妹告上法庭,向其索赔90万余元。

叶琉璃认为,当时她去前台询问航班事宜,离开的时候嘱咐了妹妹要照看好女儿,可她却带着自己的孩子去卫生间,这才导致女儿溺水,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叶珠不认可姐姐的说辞,她表示她一直都在照看4个孩子,而姐姐也只是到前台询问工作人员一些事情。

姐姐并没有离开现场,也存在监护职责,而她也只是带孩子上厕所,并不是故意不照看孩子,孩子溺亡也是意外。

孩子溺亡她也心痛,但这并不能一位责怪她,而且姐姐起诉她索要赔偿叶违反伦理。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叶珠表示,作为亲人,她何尝愿意看到这样的意外发生,作为姐姐却一位责怪她,甚至不顾亲情把她告上法庭,这无疑是让亲情支离破碎。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叶琉璃表示要求叶珠照看孩子,意思是监护权暂时转移给了妹妹,但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表明监护权转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法举证或者证据不足,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叶琉璃当时只是到前台询问航班事宜,并没有离开民宿,也就是没有脱离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即使她已经交代了妹妹照看孩子,那就是2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但叶珠期间也一直照看着孩子,履行了作为监护人的责任,而且在发现孩子溺水后第一时间进行救助,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

因此,最终法院驳回了叶琉璃的请求。

叶琉璃失去孩子的痛苦可以理解,但她却把孩子溺水的意外责任推卸给妹妹,这样无疑事亲手把亲情切断。

对于叶琉璃的做法,您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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