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以买房的名义,偷偷把妻子设为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12万,妻子毫不知情,之后,夫妻离婚,不料,银行追债告到法院,直到妻子的住房被查封,她才知道被前夫冒名贷款的事,连本带息竟有25万,她申请再审,被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会怎么判呢?
2021年,王雨婷住的房子突然被法院查封,这让她不明所以,为什么会这样?当得知被封的原因后,她气的火冒三丈。
没想到,这件事的始作俑者竟然是她的前夫李胜豪,那个让她厌恶的男人。
原来,李胜豪在和王雨婷婚姻存续期间,背着妻子干了一件缺德事,却让王雨婷差点付出惨痛代价。
那时候,李胜豪好吃懒做,手里没有钱花了,于是,他想出来一个他自认为绝妙的办法,他伪造房屋买卖合同,然后去银行办理贷款。
李胜豪瞒着王雨婷去了银行,说他要买房子,而后,又让人假冒王雨婷,将其设为共同借款人签了字,在银行贷款12万元。
而这一切,王雨婷竟然毫不知情。
后来,王雨婷和李胜豪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离了婚,从此分道扬镳。
离婚时,李胜豪对于这12万的贷款只字不提。
离婚后,李胜豪也没有去银行偿还这12万贷款,而王雨婷对此不知情,就更不用说还钱的事了。
2013年11月,银行坐不住了,认为李胜豪、王雨婷没有按时偿还12万贷款,直接将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
2014年3月,一审法院在王雨婷缺席的情况,作出判决,由王雨婷、李胜豪共同偿还贷款及本息。
虽然,判决下来了,李胜豪依然没有还钱,王雨婷此时还被蒙在鼓里。
因为二人不还钱,银行申请了强制执行,于是,在2021年王雨婷所住的房子被法院查封。
直到这时,王雨婷才知道李胜豪贷款12万,连累自己被银行起诉这件事,他竟然害的自己也被卷进来。而贷款连本加利竟到了25万余元。
王雨婷这个气啊,本以为离婚后就可以摆脱这个好吃懒做的男人,没想到,他给自己留下这么大的麻烦。
王雨婷觉得第一,这12万的贷款自己并不知情,第二,这12万元自己一分没花,不应该让她来还。
于是,王雨婷认为自己被冒名贷款,向法院申请再审。
一审法院认为,李胜豪贷款12万的时候,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为,这笔贷款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了王雨婷的再审申请。
王雨婷觉得这笔钱不应该算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她不知情,也没有花过,她不服气。
于是,王雨婷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查,李胜豪伪造了房屋买卖合同,还让他人假冒王雨婷,一起和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
本案中,某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的没能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借款用途。
导致李胜豪用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找人假冒王雨婷签字,成功申请12万贷款。
《商业银行法》第35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因此,某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才让李胜豪钻了空子,成功骗取12万元贷款,银行存在一定过错。
另外,再审法院查明,发现李胜豪这12万元贷款都拿去自己挥霍了,都是他个人消费了。
那么,李胜豪在没有经过王雨婷的同意下,私自用配偶名义贷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吗?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李胜豪私自以购房名义,在未征得妻子王雨婷的同意下,私自将其设为共同借款人,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还让他人假冒王雨婷签字。
而实际上,王雨婷毫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贷款,也未对贷款进行追认,该笔贷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费,因此,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检察机关考虑到某银行的过错、李胜豪、王雨婷夫妻婚姻状况,以及贷款实际用途等综合因素。
认定该笔贷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再审作出改判:王雨婷不再负担本息高达25万元的债务。
摊上这样的枕边人可真的可怕,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那该怎么预防这种情况呢?
第一,明确债务性质,区分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是指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第二,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比如,借款合同,借条,这样防止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避免让自己的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比如,不让自己的银行账户接受配偶的单方欠下的借款。
第三,保持经济独立,别太依赖另一半,也能少些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风险。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