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因为妻子“裸死”在了前夫家中,遂认为妻子与前夫发生了关系,拒绝支付丧葬费,不料岳母得知后,认为男子不负责任,遂一纸诉状将这个女婿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丧葬费等一干费用!
(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王女士有过两段婚姻,和前任丈夫李某离婚后,认识了现在的丈夫陈某。虽然二人是重组家庭,但关系并没有多融洽。
一次意外之后,王女士裸身死在了前任丈夫李某家中。陈某得知以后,认为王女士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却仍然与前夫保持不正当关系,这是对她的不忠,所以拒绝料理王女士的一切后事。
李某则辩解称,他与王女士只是正常的朋友关系,当时王女士意外身亡后,法医需要进行检验,所以才脱光了衣物,这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总而言之就是,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无人关注王女士的死后相关事宜,不仅让女士家人寒心,则惹来了许多非议。
王女士母亲数次找到陈某讨要说法,均被陈某冷言嘲讽了回去。最终,王女士母亲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陈某支付丧葬费等一干费用。
面对岳母的控诉,陈某辩解称,他婚后与王女士感情本来不错,但王女士怀孕后检测出艾滋病,所以导致孩子流产,他才发现王女士生活很不检点。
王女士母亲则认为,陈某这是彻头彻尾的诬陷、诋毁。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从双方现有的陈述来看,二人对事情的经过缘由各执一词,但却均未提交证据,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也就是说,法官不会因为双方说了什么而做出判断,而是要看双方各自提交了哪些证据,然后再结合大众公序良俗、现有的法律依据做出公正裁判。
其次,无论王女士如何不对,陈某都不能逃避的一点是,王女士与他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现在王女士不幸身亡,王女士作为丈夫,仍然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支付丧葬费等。
而且,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现在王女士身亡,那么双方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王女士的那一部分,就被定性为遗产。
王女士母亲、父亲作为第一顺位合法的继承人,有权利继承这部分财产,陈某不能以钱是自己赚的为由拒绝。
最后,很多人认为陈某亏了,但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如果陈某在二人结婚以后,发现了王女士确实有重大疾病,那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现在陈某没有履行自己的权利,那就要选择承担相应的义务。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