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真大,军嫂也敢碰!江西,一现役军人在妻子提出离婚后,通过调查,发现妻子和一刑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12 09:58:11

胆子真大,军嫂也敢碰!江西,一现役军人在妻子提出离婚后,通过调查,发现妻子和一刑满释放人员偷偷在一起,并公然以夫妻相称,悲愤交加,遂打电话报警。而后,民警将男子抓获归案,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上犹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吕某和丈夫曾某举行了一场简单而温馨的婚礼。婚礼上,曾某身着军装,英姿飒爽,吕某清则穿着洁白的婚纱,美丽动人。   吕某心理很清楚,丈夫无法像普通情侣那样,时常陪伴在她的身边,但吕某觉得没事,他们可以通过电话、视频聊天等方式交流,距离不会改变两人的感情。   转眼间,吕某和曾某迈过了七年之痒,进到八年里。   2024年2月6日晚上9时左右,吕某躺在床上刷视频,加了一个叫张某的男子为好友。   因曾某没有陪在身边,吕某把张某当成闺蜜,向张某倾诉她的婚姻及丈夫系现役军人等情况。   之后几天,张某和吕某相约见面、游玩、看电影等,关系进展得非常快。   曾某在湖南服役,春节过后,吕某跟着曾某回到长沙家中,照顾家人和孩子,张某则返回广东某五金制品公司务工。   这段时间内,张某和吕某仍旧保持着微信联系。   2024年3月3日,张某从东莞赶到长沙县和吕某见面,入住了县城的某酒店。   之后四天,吕某白天和张某见面约会,在酒店发生关系,晚上回家,没有人发现他们两人的关系。   3月7日,张某心满意足地回到东莞公司上班,继续通过微信和吕某保持联系,两人在微信聊天中的称呼变成了“老婆”“老公”,聊大尺度内容。   3月9日,吕某认为张某才是她的真爱,向丈夫曾某提出离婚,曾某没有同意。   3月底,吕某离开长沙回到上犹,想要在上犹找工作,因为找了几个工作都不满意,张某让吕某到他们公司找他,他给吕某介绍工作。   5月2日,吕某到东莞找张某,张某以吕某是他老婆的名义,找到公司领导,提出老婆想到公司上班。   公司领导同意后,安排两人居住公司“夫妻房”,随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至本案案发。   这段时间内,公司曾让张某提供结婚证明,张某以没有携带为由,没有提供。   6月27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了解,2017年5月,张某因为犯诈骗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3月,张某又因为犯下诈骗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2月7日刑满释放。   1、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也就是说,要行为人在确切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或者是受欺骗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不构成犯罪。   张某和吕某刚认识,吕某就告诉了张某她的丈夫是现役军人,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还坚持和吕某在一起,并以吕某是他老婆的名义,将吕某安排到公司工作,居住公司“夫妻房”。   所以,张某的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最后,以张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吕某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军人配偶不是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因为破坏军婚罪是要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如果把军人的配偶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就等于没有保护军婚,有悖于立法精神。   而且追究配偶的刑事责任,还会给军人的孩子造成不良影响。   所以,张某和吕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只有张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吕某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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