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年轻女子在SPA店按摩后,打算离开时,突然发现衣服没拿,遂返回去找衣服,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12 11:14:49

浙江,一年轻女子在SPA店按摩后,打算离开时,突然发现衣服没拿,遂返回去找衣服,可不料在这个过程中,却发现按摩的房间上方有一个黑色的摄像头,令女子当即感觉到一阵后背发凉,原来在按摩的过程中,出于项目的需要,她需要脱下一些衣物,可现在却发现了摄像头…

(来源:闽南网)

章女士是一位年轻的都市白领,平日里在办公桌前的久坐,让她感觉到浑身不自在,特别的疲劳。

当天,她恰巧休息,就来到附近的一家会所做SPA服务,整个过程并没有任何不适的地当,章女士也对师傅的按摩手法给予了肯定。

但就在章女士想要离开时,一个意外却发生了,原来她在返回房间找衣服的时候,发现一个摄像头正对着床铺。

章女士称,她在按摩的过程中,因为项目的需要,会在师傅的安排下脱去部分衣服,有些项目也是较为隐私的,可现在却有可能被会所店拍了下来,这让她无论如何都忍受不了。

会所的工作人员则解释称,虽然装有摄像头,但一直没有启用,所以章女士不用过于担心。章女士不认可对方的说法,直接将此事曝光到了网上。

首先,章女士来到会所做SPA服务,系正常的消费行为,其权益受到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对会所服务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具体到本案中就是,会所应当告知章女士包间内有摄像头一事,然后由章女士本人来决定是否进行消费。

可现在的情况是,直至章女士的服务完成,她都对头顶的监控视频毫不知情,这就说明,会所在侵犯章女士权益的同时,合同履约上存在瑕疵。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会所对于履约中存在的瑕疵,应当赔偿章女士一定的损失。

其次,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章女士虽然对于师傅放弃了部分隐私,但并不意味着对会所的其他人放弃隐私,这种情况下,如果会所有人通过监控摄像头窥视,那么视为侵犯他人的隐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现在会所不承认摄像头开着,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窃听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在本案中,有人故意通过该摄像头进行偷窥,那么不仅仅是侵犯隐私那么简单,而是涉嫌违法,需要面临拘留、罚款的处罚。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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