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外卖员骑电动车送餐,突然与一大妈碰撞,女外卖员急忙拨打急救电话,要大妈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12 10:11:13

天津,一女外卖员骑电动车送餐,突然与一大妈碰撞,女外卖员急忙拨打急救电话,要大妈去医院检查,然后走保险赔她,谁知救护车赶到,大妈不去,对外卖员大喊: 你撞了我,我不帮你走保险!外卖员和她商量,她一拳打到外卖员头上,外卖员哭了,往地上一坐,说自己头痛,肚子痛,被救护车拉去了医院,大妈扑通一声往地下一躺,摊上事了!

(内容来自: 法治进行时)

外卖员小丽(化名),骑着一辆电动车送餐,她小小的年纪,饱尝生活的心酸。

人人都知,外卖员辛苦,风里来雨里去,半分钟都不敢耽误,迟到了就会被扣钱。

他们挣得钱,每一分都是血汗,一边被要求按时送到,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安全。

1月10日这天,小丽和往常一样,接单后一路飞驰,希望早点把热乎乎的饭菜送到客户手里。

突然,前面出现一位大妈,不知怎么回事,两人就发生了碰撞。

小丽顿时心里一惊,可转念一想,还是救人要紧,于是她二话没说,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

救护车一路嘶鸣,来到了现场救人,医护人员把大妈抬上了车,谁知大妈突然说话,坚决不让救护车发车。

医护人员不知道她啥意思,大妈一骨碌下车,往马路牙子上一坐。

她问小丽这事怎么处理,小丽连连向她道歉,表示自己会对她负责,劝她赶紧去医院治疗。

小丽告诉她说,所有费用都有保险报销,我现在身上也没钱给你垫付,何况交警也在现场,我不会跑的。

大妈一听,你竟然没钱,她顿时恼了!小丽不知道她要发疯,走近她试图相劝: “我会负责,我给你道歉,您先去医院检查。”

“您留好票据,到时候保险报销会把钱直接给你的。”

谁知猝不及防,大妈抡起一拳,重重打到小丽头上,声音清脆,正中太阳穴上。

小丽捂着头蹲下,半晌没回过神来,她感到头部一阵剧痛,一下子就哭了起来。

她想起自己的委屈,想起自己的不易,尽管她小心翼翼,又是叫救护车,又是道歉,还是被大妈狠狠一击。

小丽坐在了地上,脑袋被打的嗡嗡作响,一阵阵的疼痛袭来,她忍不住泪流满面。

小丽一边哭着,一边捂着头和腹部: 我头好痛,现在肚子也痛。

大妈在一旁偷偷瞄着,一看情况不妙,直接躺到了地上。

小丽被医护人员抬到车上拉走,必须要给她做个检查。

周围人离老远围观大妈,另一位老人指着她说: 这么大年纪还要打人,人家外卖员还是个小姑娘那!

有一位骑手小哥站在一旁,把全过程都录制了下来,他愿意作证,还把录像交给了警方。

他说大妈那一拳使了老劲,对着女外卖员太阳穴狠狠一下,声音清脆,他听的十分清楚。

大妈在民警面前不承认打人,可有视频作证,焉能由她胡说狡辩!

本来好好的去医院做个检查,如果真碰伤了该治疗治疗,该赔偿赔偿。

这大妈看样子并没有毛病,只是想女外卖员现场赔钱,她拿着就走。

她肯定是怕万一到了医院,一检查发现她啥也不啥,那岂不是落空了打算,白丢了讹钱的机会?

这下可好,全网人都知道她打了人家女外卖员,从视频可以看出,那一拳打的好重,把小姑娘打的进了医院,大妈摊上事了!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外卖员劝大妈去医院检查,谁知大妈一拳打到外卖员头上,外卖员头疼肚子疼,被拉去医院检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大妈殴打外卖员小丽,造成其人身损害,属于侵权行为。

大妈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小丽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2、大妈拒绝就医。

大妈在碰撞发生后拒绝就医,试图通过其他方式如讹诈等手段获取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

如果真有伤情,因拒绝就医导致伤情恶化,大妈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

3、外卖小哥全程录像,并表示愿意作证,证明大妈打了小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了对自己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骑手小哥录制的视频作为关键证据,证明了大妈殴打小丽的事实,无论大妈如何否认。

在纠纷解决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该视频为警方调查、法院审判提供了有力依据,确保了事件的公正处理。

大妈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原则,还构成了对小丽的侵权行为,小丽有权要求大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事情还在处理中,大妈这种行为,已经让全网都知道了她,不知她的孩子们又该如何看她。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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