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报警称自己醉酒后,男子带她去酒店强行发生了关系,后又改口,说两人之间没有强迫行为,自己只是想让男子给自己一个说法。后经协商,两人签下调解协议,男子答应赔偿女子30000元,可他只转了7000元给女子后就联系不上了,女子一气之下,将男子告上法庭,可法院判决结果让她傻眼。
(来源:华蓥市人民法院)
葛霞一觉醒来,感觉脑袋晕乎乎的,迷迷糊糊中,发现自己的身旁还躺着一个人。
她瞬间被吓醒,定睛一看,发现旁边睡着的正是前一晚约自己出来玩的唐成。
看到是自己认识的人,葛霞松了一口气,可下一秒,她直接从床上蹦了起来。
就在前一天晚上,唐成突然给她打电话,说两人一起出去找个地方吃点东西,葛霞对唐成多少有些好感,二话没说,欣然答应。
美美打扮一番后,葛霞就出发了,到了约定的地方,两人边喝边聊,葛霞没少喝,她只记得自己有些上头了,可后面的事情,她怎么都想不起来了。
可看到自己不着寸缕的样子,葛霞心里明白,她和唐成越界了。她想着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唐成肯定会对自己负责的。
可唐成醒来后,却是满脸尴尬,说两人喝多了,前一晚的事情不能太当真,就当玩玩。
听到唐成轻描淡写的说法,没有丝毫的愧疚。葛霞都快气炸了,她没有想到唐成会这么的不负责任。
她觉得,自己不能被这样欺负,唐成得给自己一个说法。
两人发生争吵后,葛霞拿起电话,报了警,说自己喝醉后,被认识的人带到酒店强行发生了关系,警方赶到现场处置,将两人带回了派出所问话。
在录口供时,葛霞却改口说并没有强奸情况,自己报警,只是为了让唐成给自己一个说法,不想再控告对方强奸。
而唐成也说两人认识许久,葛霞前一晚虽然喝了酒,但是没有到醉酒的地步,她是自愿跟自己发生关系的。
警方了解情况后,并未对此案进行刑事立案。
之后两人进行调解,签订了一份《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唐成答应一次性赔偿葛霞30000元,葛霞以后不再追究唐成的法律责任。
可唐成却只转了7000元给葛霞,说自己实在没钱了,剩余的凑凑再给她。
可之后,唐成连葛霞的电话都不接了,葛霞一气之下,将唐成告上法庭。
1、葛霞认为唐成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向自己支付剩余的赔偿金额23000元。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葛霞认为既然两人已经签订了调解协议,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自己事后并未追究唐成的责任,那么唐成应当把3万元赔偿款全部赔给自己。事发当天,唐成已经支付了7000元,还余23000元没有给付。
2、唐成却认为自己并未犯错,调解协议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唐成说事发当天,自己也是懵的,葛霞一直在旁边又哭又闹的,自己无奈之下签下了这份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协议,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3、法院的判决。
法院认为如果葛霞需要唐成按照调解协议,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唐成实施了加害行为;葛霞遭受了损害;唐成的加害行为与葛霞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唐成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如果唐成强行跟葛霞发生了关系,葛霞因此受到了损害,那么唐成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那么,在此事中,唐成是否存在过错呢?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唐成是在违背葛霞意愿的情况下,与她发生关系的,法院认为唐成对葛霞并未实施加害行为,葛霞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
在唐成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葛霞也没有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双方调解协议中,让唐成赔偿30000元,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失公平,且有悖于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无效。
最终,法院驳回了葛霞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