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0多岁女子休完产假后回公司上班,却被通知原先岗位没了,得调岗到离家30公

火龙果看天下 2024-12-26 08:56:13

北京,40多岁女子休完产假后回公司上班,却被通知原先岗位没了,得调岗到离家30公里外的地方上班。女子一看,去新地点上下班,路上得耗费4小时,她还怎么照顾孩子?女子提出辞职,并让公司给她赔偿,结果公司不仅不赔,还以旷工为由把她开除了。女子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津云)

邱丽珍休完产假,满怀期待地回到工作岗位,她太久没工作,生个孩子回来继续上班,心情还有点小激动。

到了公司,邱丽珍刚和同事们寒暄完,屁 股还没坐热,就被人事叫去谈话。

邱丽珍一进屋,和人事闲聊了几句,接着,人事神色一变,有些严肃地说,这次找你,是想告诉你一件事,然后,对方拿出一份调岗通知。

通知上赫然写着,由于公司业务的调整,她原来的工作岗位已经不复存在,需要被调整到离家30公里外的新工作地点。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邱丽珍一下子愣住了。公司竟然不与她协商,就擅自将她调岗,这也太不尊重人了吧?

再者,离家30公里,那得是个什么概念啊?几乎要跨过半个城了吧!

她打开地图看了眼,又算了算,如果去新工作地点,那每天上下班通勤至少需要4个小时。

要是这样,她每天多半的时间都浪费在路上了,哪还有时间照顾孩子了?

她作为一个母亲,实在很难在工作和家庭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她把自己的困难之处告诉公司,希望能得到谅解,让她留在现在的办公地点。

但公司却表示,你有困难是你的事,自己想办法解决。公司的决定无法改变,要不就接受,要不就离开。

邱丽珍心情复杂至极,她在公司干了很多年,如今已40多岁,她万万没想到,公司会对她如此绝情。

虽然她热爱自己的工作,但眼前的现实让她不得不做出选择。

她一想到孩子,想到自己作为母亲身上背负的责任,最终还是决定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给予她一定的经济补偿。

然而,公司的做法再一次让邱丽珍心寒。他们不仅不愿意给任何赔偿,最后甚至以旷工为由将她辞退。

邱丽珍愤怒至极,她觉得自己没有做错任何事,却遭到了如此不公的对待,凭什么?

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公司依然坚持认为,他们取消邱丽珍的岗位,是出于客观原因,这个也是无可奈何。

公司了解到邱丽珍住得远,主动提出给予适当交通补助,这已经尽到责任了,还想怎样呢?

邱丽珍不服,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法庭,她知道,这场官司不仅仅是为了钱,更是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为了告诉所有人,职场女性不应该被这样对待。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公司未与邱丽珍协商一致而强行调岗,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邱丽珍的案例中,公司单方面通知她调岗到离家30公里外的新工作地点,这显然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根据该法条,公司必须与邱丽珍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若公司未与邱丽珍协商一致而强行调岗,则违反了这一规定。

2、如果公司辞退理由不成立,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邱丽珍在面临无法接受的调岗安排时,提出了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她的辞职行为若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则是合法的。

在此案例中,关键在于公司是否以合法理由拒绝了她的经济补偿要求,并以此为由将她辞退。如果公司辞退理由不成立,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并以旷工为由辞退邱丽珍,若此举无法律依据或事实支撑,则公司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虽然法条中未直接提及调岗导致辞职的情况,但结合第40条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若公司因邱丽珍不接受调岗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该调岗并非基于合法或合理的理由,如业务调整导致的岗位消失需客观判断,则可能构成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公司需要向邱丽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8244余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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