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以40500元的价格把车卖给男子,可3天后女子却要求男子把车退还给她,她只退还25500元,男子不同意,女子就待在车上,这一待就是90个小时,期间吃喝拉撒全在车上,男子2次报警都没有用,后来女子丈夫带着孩子来,她才同意下车,男子也同意了解除买卖合同,但这次交易对男子来说太亏了。
(来源:长江云新闻)
夏天明早上起来,还以为易冉已经离开,可等到他来到车行,来到易冉卖给他的这辆车旁时,一股异味传出,往车里面一看,一大袋黄色液体。
夏天明心里有了猜想,他真的后悔收了易冉这辆车,他做了11年的二手车生意,头一回遇到这样奇葩的事。
这事还要回到12月16日的那一天,夏天明早早就接到易冉的电话,她说自己有一辆车要卖,问夏天明有没有时间过来看看。
夏天明是做二手车生意的,他在这一行干了11年,上门的生意哪有不做的道理,询问地址后,就来到易冉放车的地方。
很快,夏天明见到了易冉和她的丈夫林业友。双方就车辆的价格进行了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40500元的价格成交。
按照正常的交易,夏天明只要把把车款给易冉夫妻,他们把各种证件交上来过户就行了。
但这辆车之前被林业友抵押给一个公司,还有15000元的借款没有还,于是双方协商一致,夏天明打款25500元给易冉,其余的15000元打给林业友欠款的公司。
事后,夏天明又发现了这辆车不在保险期限内,要求林业友另外给1350元的保险费用。
把车款都结算清楚之后,拿到各种证件,夏天明就把车开回了车行。
可车拿回车行几天,也就是19号那天,易冉竟然带着警察找上门,要求夏天明把车还给她,说她会把25500元退给夏天明。
花40500元买回来的车,易冉拿25500元就想拿回去,夏天明觉得易冉是在做梦。
易冉说她只拿了25500元,退给夏天明这么多有什么不对?她说另外的15000元是她丈夫林业友找抵押公司借的,和她没有关系,夏天明自己找她丈夫要。
易冉说她也不想这么做的,是夏天明不讲信用。
明明当初双方谈好的价格是40500元,但夏天明竟然还要求丈夫给他1350元的保险费,如果知道这车不足4万元,她不会和夏天明交易的。
夏天明当然不会同意易冉的要求,结果易冉直接坐进车里面,说如果夏天明不同意,她就一直不下车。
夏天明多次劝说,可易冉要退车的决心非常强烈,说什么都不愿意下车,夏天明要求她联系其丈夫,易冉说她丈夫已经把她拉黑。
夏天明这才明白过来,原来两夫妻闹矛盾了,是他倒霉遇到了这事。
既然易冉不愿意下车,那他也没有办法,只能自行离开,只希望易冉能够想通,不要继续在车行闹。
一夜过去了,夏天明赶来车行,他以为易冉已经离开,结果发现她一直待在车上,没有下车。
夏天明也怕出事,赶紧来车辆查看,结果一靠近车辆, 一股刺鼻味道直冲脑门,一看发现一袋黄色液体在车上躺着。
夏天明劝说,也叫来民警,易冉就是盐油不进,就这样一直待在车上,吃喝拉撒都在车上,期间因为夏天明劝说情绪激动,还把挡风玻璃砸了。
22日中午,易冉已经待了将近90个小时,夏天明无奈又找来民警,可她不愿意沟通,后来民警联系了她丈夫林业友,林业友带着他们的小儿子来,易冉才肯下车。
事情闹成这样,夏天明只能同意解除合同,易冉转了3万元给他,而林业友写下9000元的欠条,答应三个月还清。
至于剩下的1500元,当初林业友给了1350元的保险费,只剩下150元的账没有清,夏天明表示不要了。
易冉把车卖给夏天明,事后反悔还在车上吃喝拉撒,该如何定性这件事呢?
1、易冉反悔要求夏天明退车,属于单方面毁约。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易冉要求退车,不是只需要把车款退还给夏天明而已,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易冉已经把车卖给夏天明,夏天明属于车辆都所有者,她坐在车上不愿意下车,侵犯了夏天明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易冉强行占用夏天明车辆并拒绝下车,实际上是对夏天明财产使用权的非法侵占,违反了民法典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原则。
不得不说夏天明确实是够倒霉的,这笔交易不但没有挣到钱,反而亏了150元。
易冉卖车又反悔,退车要求被夏天明拒绝后,她竟然直接在车上吃喝拉撒90个小时,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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