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农民帮人宰6只羊售卖,刚卖180元就被监管局以出售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为由,拟做出没收并罚款13万的处罚。后经检验羊肉符合标准,便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农民不服起诉至法院,声称替人代卖,因对方家中有病人急需用钱,请求撤销处罚,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农民提起上诉。 (案例来源: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陈广芳拿到法院判决书时都要崩溃了,他怎么都没想到,自己的一个善举,居然招来了如此大的惩罚,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2023年说起,陈广芳经营着一家个体工商户,卖羊肉有20年了,突然有一天顾德奎来求陈广芳,希望能帮他卖掉家中的6头羊,好拿钱给哥哥治病。 顾德奎的哥哥因患病,已经是晚期,为了能有钱治病,没办法只能把家里饲养的6头羊卖掉,但是很多人家都不肯,于是就求到了陈广芳这里。 都是乡里乡亲的,陈广芳动了恻隐之心,就答应了下来,把6头羊拉回自家铺子,宰杀后摆在自家的店面里售卖。 但因这6头羊并没有经过检疫,陈广芳售卖时提心吊胆,但还是没能躲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被发现时陈广芳承认自己售卖了未经检疫的羊肉,已经卖掉了180元。 陈广芳配合检查,并带工作人员回到家中查验剩余的羊肉。工作人员将摆售出来的羊肉和未售卖的羊肉进行扣押处理,并对陈广芳拟做出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没收180元,罚款130180元。 陈广芳将实际情况做出说明,并拿到村委会和市场管理办公室加盖公章,上交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希望能够从宽处理。 后经过检疫,陈广芳售卖的羊肉符合标准,但是对陈广芳提交的情况说明不予采信,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 陈广芳不服起诉至法院,但法院以陈广芳售卖时羊肉的确未经检验为由,驳回了陈广芳的诉讼请求。 陈广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后,未作出判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陈广芳帮人售卖羊肉被罚款这件事呢? 1、 陈广芳售卖未经检疫的羊肉,被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4款的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陈广芳作为有着20年个体工商户经营经验的商人,甚至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不能进行售卖,却还答应帮人售卖,其自身的确存在过错,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2、 陈广芳是为了帮助他人渡过难关才代人售卖羊肉,是否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8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陈广芳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后认错态度良好,并主动提供情况说明,且售卖的羊肉虽未事先去做检验检疫,但羊肉经检验后符合标准,是可以售卖的。 因此陈广芳认为,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应该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经了解,顾德奎找到陈广芳时,家中的哥哥的确身患重病急需用钱,所以陈广芳才答应帮其售卖羊肉,顾德奎也做出了说明。
陈广芳帮顾德奎售卖羊肉,是因为顾德奎家中有重大疾病的哥哥需要钱治病,且生活的确有困难。 而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10万处罚,对陈广芳来说也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是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因二审未作出判决,只能等待法院最后的裁决,希望能给出一个让陈广芳信服的判决结果。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封事
检疫一下很麻烦?开了这个口子以后是不是所有肉都有借口不经过检疫就流入市场了?建议小惩大诫,加强后续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