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排行老二,和母亲住在同一幢楼上,母亲和他签下赠与协议,把房子给他,要他照顾自己,谁知两年之后,男子患癌,房子就写到他儿子名下,随后,男子孙子到了上学年纪,全家搬到别的地方,男子告诉母亲,在自己家附近给她租房子照顾她,母亲不肯,要他们全都辞职,专职回来照顾她,男子认为不合情理,母亲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上诉期间,母亲去世,大儿子小儿子跑到法院,要求追加原告,他们也是继承人,非要撤销母亲赠与,法院这样判了!
(内容来自: 新京报)
2018年的时候,杨玉芬老伴去世,房子里空空荡荡,只留她一个人抹着眼泪。
杨玉芬已经80多岁,老伴去世时,不放心她,把这套房子留给她1个人继承。
她和老伴生了3个儿子,老大张庆,老三张辉,他们住的很远,只有老二张顺住在杨玉芬楼下
杨玉芬在随后的日子里,感到自己的身子一日不如一日,2021年的时候,她和二儿子张顺,还有张顺的儿子张宝,签下了一份《赠与协议》。
双方约定,杨玉芬还住在老房子里,由张顺和张宝父子俩照顾自己。
照顾期间,生活水平不能下降,医疗看病费用等等全由他们父子承担,如果做不到,杨玉芬有权撤销赠与。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两年之后,张顺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一查,竟然患上癌症。
张顺怕给自己的孩子留下麻烦,于是就把杨玉芬的房子写成儿子张宝一个人的名字。
在这期间,尽管张顺患上癌症,他依旧尽心尽力,把杨玉芬照顾的很好,按照当初的约定严格执行。
可是这个时候,张顺的孙子也慢慢长大,孩子要上学,他们决定,搬到上学方便的地方。
张顺和母亲商量,要杨玉芬和他们一起搬走,可以给她在附近租房子继续照顾。
谁知杨玉芬勃然大怒,坚决不肯离开老屋,她认为自己年纪大了,经不起这样的折腾。
张顺和她解释,孙子需要上学,儿子张宝和儿媳还得上班,搬到东城,他们上班上学就方便了许多。
杨玉芬绝不搬走,要求他们全都辞职,回来专职来伺候她。
张顺告诉她说,这怎么可能?这个要求很不现实。
杨玉芬拒绝搬走,给她请保姆她也不答应,张顺实在没法,就给杨玉芬留了30万元,他们为了孩子上学,不得不搬到城东居住。
杨玉芬没了指望,她叫来小儿子给她收拾行李,从此跟随小儿子居住。
半年之后,杨玉芬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杨玉芬认为,张顺和张宝没有按照协议照顾自己。
谁知刚起诉后,杨玉芬就重病不起,很快去世,老大张庆和老小张辉,俩人跑到法院,要求法院追加二人为原告,撤销母亲的赠与协议。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张庆张辉表示,张顺和张宝并没有履行赠与协议,按照协议内容,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张庆张辉认为,张顺及其儿子张宝未履行赠与协议中的扶养义务,因此要求撤销赠与。
2、张顺表示,自己一家一直都在照顾母亲,但孙子到了上学的年龄,儿子儿媳也要上班,因此才搬到更方便的地方。
母亲不肯跟着他们,反而要他们辞职,全家回来专职照顾她,这不现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即成年子女有义务照顾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张顺认为,自己和儿子张宝一直都在照顾母亲杨玉芬,后来因为孙子要上学,这才搬到便利的地点居住。
期间曾经向母亲提议,给她请个保姆照顾她的生活,遭到母亲杨玉芬的强烈反对。
自己又提出,给她在附近租个房子,方便自己照料。
但是,杨玉芬始终不肯,她要儿子张宝和媳妇辞职,然后全家人专职照顾她。
张顺认为,这不现实,儿子张宝,在杨玉芬生病期间,一直都在照顾她陪护她,承担她的医药费。
3、法院认为,张顺一家在搬走前两年多一直在照顾杨玉芬,后因故搬走,未再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情况,张顺一家在搬走前两年多一直在照顾杨玉芬,即便是张顺身患癌症,也从未间断对母亲的照顾。
后来张顺因孙子上学才搬走,期间也和杨玉芬商量,给她请个保姆或者在他们附近租个房子,以便亲手照顾,但被杨玉芬拒绝。
赠与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当受赠人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扶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成年子女必须履行对父母的扶养义务。
张顺在搬走前一直在履行扶养义务,但搬走后未再履行,这构成了撤销赠与的部分事实依据。
老人最后跟小儿子张辉居住,这是老人的自由选择,张顺照顾老人,并不排斥别的子女也赡养老人。
张顺照顾杨玉芬两年之后,和张宝一家搬到别处,未再履行扶养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部分撤销杨玉芬老人对张顺张宝的房屋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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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