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农民帮患癌病人出售未经检疫的羊,获利180元却被市监局开出10万元的天

火龙果看天下 2024-12-26 08:54:10

江苏盐城,农民帮患癌病人出售未经检疫的羊,获利180元却被市监局开出10万元的天价罚单。事后农民不服告上法庭。令人唏嘘的是,养羊的人还没等到最终处理结果,却因病死亡。虽然羊肉的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送检结果均为合格,但一审还是驳回农民的诉求。农民已提出上诉。

(来源:环球网)

陈某是当地农民,平时在菜市场卖羊肉。

去年底,身患癌症的男村民顾某找到陈某说,自己家里养了几只羊,因着急用钱治病,所以想让陈某帮忙卖掉那几只羊。

陈某2000年就在市场卖羊肉,他知道销售未经检疫羊肉的后果,所以就拒绝了。

其实陈某家中也有老人患癌,而且,还是晚期,对于治病所需要的费用,他感同身受。最终,陈某一时心软还是同意帮助。

万万没想到的是,陈某就是因为这个决定摊上大事了。2023年11月21日,陈某因销售6只未经检疫的羊肉被市监局查处。

3天后,菜市场管理方和村委会均为陈某出具情况说明为其求情。说明书内容大意为:陈某家中有患癌症晚期的老人,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保证不会再犯。

虽然检测报告显示,抽检羊肉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但市监局在举行听证会后,还是对他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180元违法所得、没收还没买卖出去的羊肉的行政处罚决定。

赚180元却被罚款10万元。这谁受得了?而且陈某家中还有一位等着救命的老人。

2024年5月份,陈某不服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123条第4款同时还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货值不满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15万元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销售的羊肉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市监局在可处10-15万元罚款的情况下,对陈某处10万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已经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支持市监局的处罚决定。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时,羊肉的主人顾某,因患癌症去世。但其弟弟手写证明为陈某求情。

目前,本案已经二审开庭,但尚未宣判。

其实,本案事实清楚,市监局的处罚决定也有法律依据,而且已经是从轻处罚了。

但在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市监局的行政处罚选项当中,除了可以从轻处罚,还有可以减轻处罚,甚至是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33条同时还规定,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简而言之,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宗旨,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违法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等作出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到本案,案涉羊肉抽检结果显示,抽检羊肉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事发至今已过了一年多,事实上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发生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不能对陈某不予处罚,市监局也是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的。即可处10万以下。

那么大家认为,二审法院会改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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