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患上双相情感障碍后,父亲将其送到某精神病院治疗,不曾想,竟与患有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病人发生冲突,被对方右臂搂住肩颈部摔倒在地,头部着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男子父亲将精神病院告上法庭,精神病院辩解说,已将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向其告知,法院会怎么看待此事? (案例来源: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建逾今年六十多岁,在将儿子送到精神病院治疗前,他已经意识到儿子的状态不对,儿子心情犹如坐上了过山车,时而沉默寡言,时而兴奋不已。 案发前一段时间,侯建逾(化名)回到家,发现儿子坐在客厅的沙发上,什么都没做,嘴里不停地念叨着。侯建逾好奇地问:“儿子,今天怎么这么高兴啊?” 侯某抬起头,眼神闪烁着兴奋的光芒,和侯建逾絮絮叨叨了很久,可没过多久,他又变得沉默寡言,躲在房间里不出门。 侯建逾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将儿子带到医院检查,医生看完之后,建议侯建逾带儿子到精神科看看。 在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和诊断后,医生告诉侯建逾,他儿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 看到侯建逾一脸茫然,医生解释说:“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心理疾病,病因可能与遗传、环境等因素有关。可以通过药物治疗和心理辅导,控制病情。” 2月4日,侯建逾将儿子送往某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主诉为“情绪高涨,兴奋、话多16年,加重3天”。 入院当天,侯建逾签署了《某精神病院约束、隔离知情同意书》《某精神病院患者安全意外告知书》,并预交住院费和其他费用1600元。 医院在对侯某进行单间隔离后,或许是觉得他病情稳定了,于2月7日晚上,将侯某安排与杨某一个病室。 杨某是一名女子,身形较为强壮,“五保户”,案发四年前,村干部发现杨某精神状态异常,将其送到精神病院治疗。 经诊断为,杨某患有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 2月8日凌晨5时左右,可能是因为病情发作,侯某没有睡觉,反复进出病室,将杨某吵醒,导致杨某对其产生不满情绪。 而后,两人在病房内发生口角,侯某大声谩骂杨某,杨某则秉着“能动口就不动口”的原则,朝侯某的后脑勺拍打了几下。 到了护理部治疗室门口,杨某更是用右臂搂住侯某肩颈部,砰的一声,将侯某摔倒在地,导致侯某头部着地受伤。 医院发现后,第一时间将侯某送到医院抢救,2月11日,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侯某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杨某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果显示: 杨某受疾病的长期影响,情绪不稳定、易激惹,行为冲动,作案系临时起意,无预谋无计划,其作案时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但并未完全丧失。 也就是说,杨某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事发后,法院以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精神病院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侯建逾签署了《某精神病院约束、隔离知情同意书》《某精神病院患者安全意外告知书》。 医院已将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告知了侯建逾,履行了告知义务,白纸黑字写着,侯建逾承诺自愿承担责任和风险。 2、侯某的死亡是杨某的暴力刑事犯罪行为所致,应由杨某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赔偿责任,与医院无关。 法院已经认定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了,侯建逾想要赔偿,也应该找杨某去(杨某是五保户,没钱赔偿)。 3、侯某在这事件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而且杨某导致其死亡,是瞬间发生的暴力刑事犯罪行为,超出了医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合理预期,超出了医院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和能力。 精神病院认为,侯建逾的诉请缺乏请求权基础,亦无法律依据,应驳回侯建逾的诉讼请求。 法院意见: 精神病医院的治疗对象非常特殊,住院治疗病人皆为精神类疾病,应尽到更加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控、监管措施。 案涉精神病院防范和应对措施不到位,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确有不当,与侯某的被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侯建逾要求精神病医院承担108万余元的6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精神病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侯建逾各项损失合计27万余元。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陕西,男子患上双相情感障碍后,父亲将其送到某精神病院治疗,不曾想,竟与患有癫痫所
小蚂蚁评事
2024-12-25 12: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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