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真大!广东惠东,因洋流等因素,一条江豚搁浅在平海镇的沙滩上,几名游客看到,准备将江豚拖走食用。市民发现后上前阻止,称不能这样做,没想到,竟被反问,“为啥不能吃?”目前,某综合执法大队回应说,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对江团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来源:新京报) 12月20日清晨,几名重庆游客到惠东双月湾海域的沙滩游玩,享受着大自然的恩赐,拍照。 期间,他们看到前方不远处,一只海豚搁浅在沙滩上,像是发现新大陆一样,纷纷围了上去。 其中一人更是提议:“听说海豚的肉质鲜美,我还没吃过这东西,要不咱们把它拿回去吃了吧!” 此言一出,众人纷纷附和,觉得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 因为海豚太重,一个人抱不动,他们便采用拖拽的方式,准备将海豚拖走。 接着就出现了目击者拍摄的视频画面,一名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和一名穿红色上衣的男子,在沙滩上用力将海豚拖走。 目击者表示,他看到对方要把海豚带走食用,上前劝阻,让他们不要这样做,没想到,对方竟还反问他“为啥不能吃,要拿回去炖掉。” 眼看劝说无用,目击者拨打了报警电话,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对游客进行了制止,并口头教育, 然后又联系当地渔政大队,由渔政大队将死亡的海豚做无公害处理。 1、刑法规定了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拖海豚的游客是否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 本罪起刑点,就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5-10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判10年以上,并处罚金。 这几名游客是否构成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呢? 答案是不构成,因为游客发现江豚的时候,江豚已经死亡了十几个小时,游客没有杀害江豚。 2、已经死亡的江豚,游客拖走炖来吃了,是否违法? 在刑法没有规定捡到死亡的江豚拖回家吃,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游客将搁浅死亡的江豚拖走炖来吃,不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不构成犯罪,不代表不会受到其他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死亡的江豚并不是无主物,不管是活着的江豚,还是死亡的江豚都属于国家所有。 而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具体到本案,即便是死亡的江豚也不能拖回家吃,吃了就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目击者没有阻止这几名游客,游客将江豚拖回家炖了吃了,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将面临江豚价值2-20倍的罚款,非常严重。 所以,是目击者救了这几名重庆游客,没有让他们铸成大错,后悔莫及!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胆子真大!广东惠东,因洋流等因素,一条江豚搁浅在平海镇的沙滩上,几名游客看到,准
小蚂蚁评事
2024-12-24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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