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经常出入足疗店,渐渐成为了成为了女技师的老顾客,二人之间也保持着暧昧

智慧大学堂 2024-12-12 11:59:22

湖北,一男子经常出入足疗店,渐渐成为了成为了女技师的老顾客,二人之间也保持着暧昧关系,某次醉酒之后,男子来到女技师家里,稀里糊涂的与对方发生了关系,可不料却被警方现场查获,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Pc,行政拘留5日。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刚(化名)看着手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心里沉甸甸的,这不仅仅是拘留5日的问题,甚至还要通知家属。

李刚结婚多年,平日喜欢出入按摩店、足浴店等休闲场所,但只是正常的消费,一直没有什么大事。

四年以前,李刚在一家足浴店消费时,认识了女技师王莎(化名)。王莎虽然穿着工作服,但丝毫掩饰不了她身上独特的气质,深深吸引了李刚。

李刚加了王莎的微信,以后只要来到店内,就加王莎的钟。王莎为了笼络老客户,也时不时的在微信上对李刚嘘寒问暖。

转瞬间,四年已过,双方之间仍有联系。按照李刚的说法,双方之间有暧昧关系,但没有突破底线,他一直都认为王莎只是一位普通的女技师。

当天晚上,李刚醉酒后,来到王莎租住的家里,与王莎发生了关系。王莎洗澡的过程中,警方上门调查,将李刚抓获归案。

原来王莎一直在提供不正当服务员,之前就被拘留了15日,现在足浴店出了事情,警方找到她接受调查。

警方调查二人之间的交易记录,未发现有金钱交易。

王莎供述,当天双方发生交易,事后曾向李刚要钱,李刚醉酒没有第一时间支付,他是老顾客,肯定会付钱,所以没有催促,不可能免费为李刚提供服务,二人都心知肚明。

李刚供述,当天确实与王莎发生了关系,但没有付钱,所以不是Pc。

警方认定,二人之间已经谈好了价格,只是因为被查获还未来得及付钱,不影响Pc的行为认定,所以对李刚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李刚已经结婚,自然不希望通知家属,他直接申请了暂缓拘留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虽然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于被告公安机关,但作为起诉方李刚,仍然要极尽可能的证明他的主张证据。

这一方面,李刚提交了他与王莎互加微信发时间,拟证实他与王莎早就认识,双方之间类似于情 人关系,不应当评价为Pc行为。

同时,李刚称,从他被公安机关查获的那一刻起,他就没有承认与王莎发生了金钱交易,公安机关仅凭王莎的笔录,就认定他与王莎谈好了价格,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提交了王莎的的三次笔录,王莎能够稳定陈述,李刚与他之间就是金钱交易,不存在情 人关系。

提供了现场查获后第一时间对李刚的询问,李刚承认他就是花钱与王莎交易,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放他一马。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李刚能够胜诉吗?

首先,法律讲究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有争议的点主要在于,李刚在否认他与王莎交易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违法事实。

这里我们明白的是,李刚是否承认,从来不是认定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关键。

本案的关键在于,王莎与李刚并非利害关系人,她完全没有必要以身入局,去陷害李刚。

而且,双方之间虽然添加了微信,但交往方式却并非正常的往来,而是李刚需要什么服务,均需要向王莎按次转账。

这种情况下,李刚关于双方互为情 人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所以双方之间并没有阻碍认定Pc的关系。

其次,关于双方尚未发生金钱交易,能否定性为Pc的问题。

按照公安部的司法解释规定,金钱交易认定的标准主要是双方是否谈好价格。

本案中,双方已经谈好了价格,只是因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才未发生交易,所以可以评价为存在金钱交易。

综上,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李刚的行为构成Pc,驳回了李刚的诉求。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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