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陈浩在婚后与妻子李梅生育了两个女儿,然而,他却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结识了年轻貌美的小雅,两人迅速坠入爱河。随后,陈浩背着妻子与小雅生育了一子一女,并偷偷向小雅转账高达40多万元。这一行为最终被李梅发现,她一气之下将小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赠与款项。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判决小雅向李梅返还全部款项,但二审却撤销了一审判决。
(来源:新京报)
陈浩与李梅的结合,曾是邻里间传颂的佳话。两人婚后育有两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家庭生活看似幸福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陈浩的内心开始蠢蠢欲动。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他结识了比自己小十多岁的小雅,两人一见钟情,迅速陷入了热恋。
陈浩深知自己的行为有违道德伦理,但他却无法抵挡内心的诱惑。他背着妻子李梅,与小雅在外租房同居,并先后生育了一子一女。
为了维持这段不正当的关系,陈浩偷偷地将自己的积蓄转账给小雅,累计金额高达40多万元。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李梅在偶然的机会下发现了陈浩的转账记录,她震惊、愤怒、伤心交织在一起。
她无法忍受丈夫的背叛,更无法容忍自己的财产被如此挥霍。在多次与陈浩沟通无果后,她决定将小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一审,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陈浩向小雅转账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在未经妻子李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这些财产,构成了无权处分。
同时,陈浩的行为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因此,一审判决小雅向李梅返还全部款项。
然而,小雅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她认为自己并不知道陈浩已婚的事实,而且陈浩转账的钱款并非赠与,而是用于抚养他们共同生育的子女以及支付子女的医疗费用。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芹姐说法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李梅认为,陈浩转账给小雅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浩在未经李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这些财产,构成了无权处分。
同时,陈浩的行为也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因此,他们坚持要求小雅返还全部款项。
小雅则认为,小雅并不知道陈浩已婚的事实,她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与陈浩建立了感情关系。
而且,陈浩转账的钱款并非赠与,而是用于抚养他们共同生育的子女以及支付子女的医疗费用。他们认为小雅的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陈浩转账给小雅的钱款性质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李梅认为,这些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浩无权擅自处分。
同时,他指出陈浩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他们引用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小雅则辩称,他们并不知道陈浩已婚的事实,且这些钱款并非赠与而是用于抚养子女和支付医疗费用。
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过错,且这些钱款已经用于实际支出,无法返还。他们引用了《民法典》中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和抚养费支付的相关规定来反驳李梅的主张。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陈浩转账给小雅的钱款性质;二是小雅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关于陈浩转账给小雅的钱款性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然而,在本案中,陈浩转账给小雅的钱款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未经李梅的同意或追认。因此,这些钱款的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权处分。
同时,陈浩作为有妇之夫,与小雅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陈浩转账给小雅的钱款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小雅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小雅辩称自己并不知道陈浩已婚的事实,且这些钱款已经用于抚养子女和支付医疗费用。
然而,这并不足以成为她免除返还责任的理由。因为无论小雅是否知道陈浩已婚的事实,她都不能改变这些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这些钱款已经用于实际支出,但小雅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支出是合理且必要的。
因此,在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后,本院认为小雅应当承担返还责任。但考虑到小雅已经实际支出了部分钱款用于抚养子女和支付医疗费用,且这些支出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且必要的,因此可以酌情减少返还的金额。
最终二审,在审理此案时认为,一审在认定事实上存在偏差。虽然陈浩转账给小雅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但小雅并不知道陈浩已婚的事实且已经实际支出了部分钱款用于抚养子女和支付医疗费用。因此,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小雅返还部分款项给李梅。
有人认为二审的判决过于宽容,对小雅的行为没有足够的惩罚;也有人认为二审考虑到了实际情况和人情世故,做出了更为合理的判决。
无论如何,婚姻是神圣的,应当忠诚于自己的配偶和家庭;在处理财产问题时也应当谨慎行事,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