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男子花20余万彩礼娶妻,结婚不到一年妻子产子,但男子却发现孩子跟自己无血缘关系。气愤之下,男子将妻子起诉至法院离婚,要求妻子返还彩礼!网友:都结婚一年了,还能返还?
(来源:红星新闻) 情况是这样的,男子尹某已经到了适婚的年纪,但一直没有对象,就一直在网络上遨游打发时间。
不曾想,他却因此认识了自己的妻子韩某。
相谈甚欢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尹某开始跟韩某谈婚论嫁。
经协商,尹某为韩某支付208800元彩礼,并另外为韩某购买钻石戒指、金项链、金手链、金耳环等首饰。
作为回礼和嫁妆,韩某同意带回20000元。
举办婚礼的前后,尹某、韩某于2022年12月4日领取了结婚证。
没过多长时间,尹某获悉了韩某怀孕的消息。对此,尹某很是兴奋。
2023年11月20日,韩某诞下一个男孩。
可随着自己看孩子时间的增加,尹某不由得一惊,孩子既不像自己也不像韩某。
产生怀疑之后,尹某偷偷跟孩子做了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不出自己所料,孩子果然不是尹某亲生。
遭此大辱,尹某不愿抚养这个孩子,更不愿跟韩某继续过日子,就提出了离婚,让韩某返还彩礼和结婚的花费。
不料,韩某否决了尹某的提议。
气愤之下,尹某将韩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韩某离婚、韩某返还彩礼、返还韩某生产时支付的医疗费、要求韩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前提。那就是尹某作为原告提出了前述主张,他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符合前述主张成立的法律依据。
而韩某欲否认前述主张成立,她需要在尹某完成前述举证责任后承担否认成立的举证责任。
就尹某主张的离婚一项来说,法律规定准予夫妻离婚的事实基础是感情确已破裂。
具体到本案中,尹某提出离婚,而韩某同意离婚,两人形成合意,足以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准许离婚的法律规定。
就尹某主张返还彩礼一项来说,司法解释规定了一方向另一方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但本案均不符合这些情形,毕竟两人已经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活。
但从公平原则考虑,《彩礼司法解释》规定了酌情返还彩礼的情形。
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为尹某、韩某属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高,认定韩某应该予以返还。
最终,考虑到尹某向韩某支付的20余万元彩礼及相应首饰,并考虑到韩某带回的2万元,同时考虑到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况,法院判令韩某向尹某返还10万余元及相应首饰。
就尹某主张医疗费一项来说,此医疗费产生之原因在于韩某产子,而韩某所产之子与尹某无血缘关系,足以认定韩某产子产生医疗费之支出与尹某无关。
在司法实践中,韩某有权就此医疗费向孩子的生父主张分担,毕竟这不是自己一个人的原因造成的。
所以,就本案来说,韩某应该向尹某返还其为韩某产子支出的1万余元医疗费。
就尹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来说,法院应该予以支持,毕竟孩子并非是尹某的亲生子,足以说明韩某出现了婚内出轨的事实,该事实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尽的忠实义务,给尹某造成了精神损害。
同时,在该事实导致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我国《民法典》也赋予了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令韩某向尹某支付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