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男子因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和车上的一个叫花鸡烤缸,盗窃价值3600元,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太不值了!
据称,一男子经营一家酸奶店,这天凌晨四点多,他出门小便。路过一家清真叫花鸡店门口时,看见一辆载着叫花鸡刚的电动三轮车。
此时,月黑风静,四下无人,男子心头一念,起了贪婪之心。
他先将电动车推到路口,见街上空荡荡的,可溜之大吉。男子启动电动车,开上就跑了。
不巧的是,电动车行驶一段距离后,没电了。男子不想半途而废,便把电动车藏在了附近的一个巷道内。
见叫花鸡缸惹眼又碍事,男子把叫花鸡缸从车上扔了下来,导致叫花鸡缸损坏。
没有多久,男子从家里骑来一辆车,将电动车拉回了家中。
很快,东窗事发,男子盗窃电动车的事被发现。男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情,并将电动车物归原主。
经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电动车价值2800元,叫花鸡缸价值800元。
检察院以盗窃罪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建议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荔枝看法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何界定数额较大呢?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甘肃省确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人民币2000元为起点。
本案中,男子盗窃的电动车和叫花鸡缸,价值3600元,已达到量刑起点,构成盗窃罪。
二、男子的情形,可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本案中,案发后,男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对男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决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勿以恶小而为之,男子的案例提醒我们,小偷小摸,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