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警惕!”山西太原,一13岁女孩去医院检查,被发现染有多种妇科病,背后真相让

乔一下娱记 2024-05-04 09:46:49

“值得警惕!”山西太原,一13岁女孩去医院检查,被发现染有多种妇科病,背后真相让人愤怒。原来,这一切,都是她奶奶的男友所为!

早在··的时候,女孩的奶奶谈了恋爱,和男子马某某开始同居。当时,女孩王某某和妹妹都由奶奶照顾,和奶奶一起生活,这样一来,她们自然也都和马某某在一个屋檐下了。

按理说,王某某该叫马某某爷爷,奶奶根本没想到竟然会引狼入室。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马某某将黑手伸向王某某,明明知道王某某才13岁,却多次在多地与王某某发生关系,还多次猥亵王某某,直至王某某在医院被检查出患有多种妇科疾病。

这么恶劣的行径,之前那么长时间都没有被发现吗?

不过,虽然不知道这个案件最终是如何案发的,是谁报的警。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正常来说,就算王某某的家人没报警,当时为王某某检查的医生也应当立即报警,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马某某受到了怎样的处罚?

在这个案件里,虽然不知道马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关系时,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身体还未发育完全,心理也不成熟,不能正确理解性行为的后果,所以没有性同意权,即便是王某某自愿与马某某发生关系,他也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而且,一般的强奸罪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马某某的强奸行为造成被害女孩染上多种妇科疾病,属于给女孩造成了伤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要加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此之外,马某某还有多种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节,包括有强奸罪前科,属于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多次实施性侵等。

而且,在这个案件里,马某某还有多次猥亵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的猥亵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终,马某某被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二、王某某获得了什么赔偿?

在这个案件里,王某某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而法院的判决里,除了判决马某某赔偿医疗费、检查费、营养费等费用外,还判决马某某赔偿王某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

这个金额虽然不多,但其实已经是一种突破。

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在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赔偿的范围限于物质损失部分,对精神损失部分是不赔偿的。这是因为,一般认为,被告人已经被判处了刑罚,受到了惩处,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应当有所弥补。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将之前的:“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修改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赔偿。

这个特殊情况,目前来看,绝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性侵案件。

所以,这个案件里能够支持被害人获得2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已经是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了。

最后,还是要再次警示父母,一定要培养孩子,特别是留守儿童的性防卫意识,让孩子们遇到类似情况时,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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