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子被服务员叫阿姨,十分不满,不但拒绝买单,还向店家索赔2000元。这种行为算敲诈不?不算,但算寻衅滋事!
当天,这名50来岁的女子和两名男子到这家店吃饭,服务员上菜的时候,因为怕碰到女子,喊了女子两声阿姨,提醒女子注意。
一般人遇到这种情况,可能还觉得服务员态度好,但没想到这名女子可不这么想,她觉得受到了侮辱。结账的时候,女子以服务员叫她阿姨为由,拒绝结账,还提出叫一声阿姨要给1000元,要求店家给她2000元。
无奈之下,店家报了警。民警赶到以后,事情得到和平解决,服务员向女子道了歉,女子也结了账。
店家说,他给女子打了八折。他还说,服务员和女子之间存在文化差异,广东那边喜欢别人叫“靓女”,但服务员不懂,看女子50多岁,自己20多岁,就直接叫了“阿姨”。
对于这件事,网友们纷纷表示难以理解:“阿姨是侮辱人的称呼吗?”“阿姨什么时候成为贬义词了?”还有网友认为服务员不该道歉,提出:“为什么要道歉?这分明就是敲诈勒索!”
一、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呢?
应该还构不成。
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威胁、胁迫,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这种精神上强制的手段,主要是威胁称给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造成损害。比如说,以暴露被害人的隐私为由给被害人施加压力,就属于胁迫。
在这个事件里,女子以服务员叫她“阿姨”为由,不但拒付餐费,还向店家索要赔偿,这种行为当然很恶劣,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这种行为显然不会给服务员或者店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所以并不属于威胁、胁迫,自然也就不构成敲诈勒索了。
二、女子的行为不违法吗?
那么,难道女子的行为就不构成违法吗?
当然不是,这只是说女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而已,女子的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
所谓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的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
这里面的“强拿硬要”,一般是指在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以及蔑视公德的心态的支配下,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或者他人财物。
在这个事件里,女子仅仅因为服务员叫了她两声“阿姨”,就拒绝付款,还强行问店家索要钱财,就属于无事生非,强拿硬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就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当然,具体到这个事件里,一方面女子并没有得逞,另一方面她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还比较轻微,应该属于《刑法》规定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范畴。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女子的行为还是可能被治安处罚的。
不过,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警方是不予处罚的。
所以,女子才可以最终离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