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94岁老汉去世前,送给保姆19.8万元,送给儿子16万元。老汉去世以后,他儿子把保姆告上法院,说保姆是趁老汉病重无力阻止,擅自拿走的存款,要求保姆退还19.8万元存款及利息。保姆说,我照顾老人20年,他为感谢我,送我财产合情合理,这“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
宋大爷出生于1927年,是离休人员。早在1997年开始,保姆傅女士就到他们家,照顾宋大爷和他的老伴。
期间,傅女士曾经离开过一段时间。但2016年开始,宋大爷身体不适,傅女士就专职照顾宋大爷的生活起居,从未间断。
去年·份,宋大爷感觉自己不久于人世,开始处理自己的财产。他先送给了自己的孙子几张存折,里面的存款加起来大概有88万元,又把工资存折给了儿子宋先生,里面有存款大概14万元。除此之外,宋先生还可以继承到宋大爷的一套99平方米的房子。
处理完这些以后,宋大爷还有4张小额存款,加起来有存款19.8万元,宋大爷感念傅女士这么多年始终如一地照顾自己,尽心尽力,把这些存款和自己的身份证都给了傅女士,还告诉了她密码,让傅女士把钱取出来拿走。
傅女士拿到存折以后,前后几次取款,期间还推着轮椅上的宋大爷去取过款,傅女士拿走了存折本金19.8万元,把利息6000多元给了宋大爷。
半个月后,宋大爷去世。三天后,宋先生找傅女士要钱被拒,二十来天后,宋先生将傅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退钱。
··· ·
一、宋先生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傅女士退款?
这个案件里,傅女士取得存款是基于宋大爷的赠与。宋大爷去世以后,宋先生继承了宋大爷的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撤销:
1.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不需要说明理由就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2.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3.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4.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宋大爷已经将存款交付给了傅女士,而傅女士又不具备其他几种情形,所以宋先生不能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宋先生一定不能要求傅女士退还存款。如果赠与合同从一开始就不成立,或者不是宋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否定赠予合同的效力,则宋先生仍然可以要求傅女士退还存款。
这个案件里,宋先生就选择了这一方向,主张宋大爷去世前精神状态不佳,糊涂了,没有向傅女士赠与的意图和行为。
二、如何证明傅女士获得了赠与?
那么,是该由傅女士证明存在赠与合同成立,还是由宋先生证明赠与合同不存在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应当由傅女士她与宋大爷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对此,傅女士早有准备,她提交了一份宋大爷书写的自愿赠予声明书,和宋大爷宣读自愿赠予声明书的视频。声明书里表示,因为傅女士长期照顾他二十多年直到终生,他精神正常,自愿赠与宋女士19.8万元。而宣读的视频是医院医生拍摄的。
但是宋先生仍然质疑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他说宋大爷去世前都糊涂了,怀疑是傅女士伪造了声明书,拿宋大爷的手指按了手印,还说视频是剪辑的。但他都没有日工相反的证据。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宋大爷对这笔钱享有处分权,赠与给傅女士是宋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宋先生仍然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以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且,二审法院还特别指出:“老人安享晚年不仅仅是生活有人照顾,更重要的是心理上的关心与情感上的陪伴,让老人有所寄托。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宋大爷基于感激自愿将涉案款项给傅女士,子女应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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